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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外出看病时遭遇车祸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2017-09-21 专注深度医改的 中国医疗保险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李子沐


故事是这样的

小李是某家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15日下午,她因为身体有些不舒服向车间负责人请假去医院看病。负责人准假后,小李骑着电动车去医院。当小李骑到医院附近一个转弯的地方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突然出现撞倒了她,小李当场死亡。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该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的司机要负全责,小李并没有责任。根据民事法律规则和交通事故责任报告,经双方协商,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给予了小李家属民事赔偿。


小李在工作单位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因此,在同年的6月18日,小李的丈夫小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小李的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


7月3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小李在工作期间因私请假外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认定小李的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


小孙不认同当地人社局的认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李请假离开单位去医院看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因而作出维持当地人社局对小李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孙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随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小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维持一审判决。

焦点访谈

小孙作为丈夫,对于妻子的意外离世充满了感伤,也很委屈。在他看来,小李请假去看病是为了康复后可以继续完成工作,这应当属于工伤保险中提出的“因工外出”。医院是小李请假后的第一目的地,所以从她到医院的路途也应当被看做是上下班的途中。小孙通过查阅《工伤保险条例》认为,工伤保险应该适用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因工作受伤,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和法院不能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进行狭隘的理解,更不能完全拘泥于《工伤保险条例》条文中的字面含义进行机械理解。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虽然很同情小李和小孙的遭遇,但是小李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小李因为私事请假外出并没有不当,但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的行为并不是企业的工作安排。小李离开单位去医院路途的时间和路线是非常明确的,目的也是清晰,并不属于上下班的路途。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在具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情形中排除第十六条的情形,而不是除了第十六条的情形,其他情形均可认定工伤。 


敲黑板

小李上班期间请假看病算不算“因工外出”呢?

在工伤保险中,“因工外出”指的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或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或是职工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那么很显然,职工请假外出并不属于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如果说看病是为了康复后继续工作,那么按此逻辑,在家睡觉也是为了继续工作而积蓄体力和精力,与工作也有关联性,外出旅游等亦是如此,那么什么情形与继续工作没有关联性呢?那么工伤保险就成为不区分“因工”与“非因工”的意外伤害保障了。

请假去看病的途中算不算“上下班途中”呢?

在工伤保险中,“上下班途中”所指的是“职工从居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其中涉及到的时间和路线都要符合上下班的条件,即实际要考量其上下班的目的性。

小李请假去医院看病的目的时非常明确的,已经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路线”了。

在工作中并无过错的小李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工伤保险立法所奉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于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实行“无条件赔偿”,而不是对雇员非工作伤害实行“无条件赔偿”。否则将背离公正与公平,使工伤保险制度失去生命力。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职业伤害所设立的,其制度功能是不可以超越职业伤害的范畴,不可代行民事赔偿与社会慈善的功能。


因此,工作期间请假看病的小李虽然在工作中无过错,但也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小课堂

——摘自《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文根据《中国医疗保险》2017年第9期《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作者:李清)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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