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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全覆盖更要关注特殊群体

2016-01-11 栗燕杰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栗燕杰
  
  社会保险法第3条将“广覆盖”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在此基础上从广覆盖走向全覆盖,已成为普遍共识。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健康保障,成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宗旨。
  
  从域外看,法定医疗社会保险的全覆盖,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实现。以色列(1995年)、瑞士(1996年)通过的社会医疗保险法案,使得强制性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到100%,即全覆盖。对于医疗保险全覆盖也有质疑的声音。比如,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在强制性上也有妥协,德国设定了强制参加医疗保险的收入上限。对于收入超上限的劳动者,则不再强制参保,可从雇主处获得医疗保险费补贴;该劳动者也可自愿投保法定医疗保险,但需自行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质疑社会保险全覆盖的深层次理由在于,社会保险的“保险性”属性。医疗保险在不断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年龄、性别、职业等方面的考虑因素在逐步淡化。其结果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走向不断淡化。与此同时,政府承担的保障责任不断增大,乃至成为无法承受之重。所谓“法定人员”“全覆盖”的提法,也正有避免矫枉过正的考虑。
  
  为实现全覆盖,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险,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特别是以下方面:
  
  一是低收入者的医疗保险在一般意义上,健康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充分就业为前提。一种是就业但贫困的群体。德国对低收入的劳动者,其法定医疗保险缴费完全由雇主承担。另一种是非就业人员。其根本性问题在于,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如何协调衔接?两者之间即无重叠,又无空白,应当是追求的目标。当年广受关注的河北郑某自行锯腿一事,就表现出医疗保障制度顶层设计仍有待完善。
  
  二是监狱服刑人员及其他刑事羁押人员的医疗保险。比如,服刑期限,假释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如何予以保障?现行《监狱法》缺乏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衔接。其结果是,监狱管理部门的经济负担加重,服刑人员的医疗水平得不到保障。服刑人员能否纳入医疗保险?如何纳入?在今后完善监狱管理法律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中,应当给予足够考虑。
  
  三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医疗保险。社保法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保覆盖范围,人社部还专门出台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但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家属的医疗保险问题,仍未涉及。
  
  为实现医疗保险的全民参保,应克服信息孤岛,提升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很难全面获取人口生老病死的全部信息,这需要卫计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公安、税务、监狱管理部门、殡葬机构等的支持配合,特别是信息方面的共享。由此,形成完备的信息网,为全民参保及其治理提供扎实的信息数据基础。(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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