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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异化为医院药品降价工具

2016-03-15 任武贤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任武贤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应坚持药品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摒弃政府限价的思路,科学合理地管理支付标准与药品销售价格的价差。

  近期,人社部和卫计委共同拟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制定、调整等进行了规定。我认为,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中,应充分考虑与现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部门政策的联动、衔接,谨防将支付标准异化为“强制”医院药品降价的工具。此外,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应与卫生政策联动,以可操作性为原则,同时符合市场规律。

  征求意见稿尚有部分内容需深化研究。一是规定定点机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这将导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异化为医院不同形式的二次议价。二是应全面考虑相关政策的衔接,单纯鼓励医院与药商谈判而不调整其他市场准入机制,会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滋生寻租和线下交易等不良后果。三是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如果继续限定医院的药品零售价格,将导致支付标准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最高零售价,有悖于药品价格改革的初衷。四是当前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贴还不到医院总收入的10%,在医院筹资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医院销售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价差由医院部分承担,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建议如下:

  一是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应充分考虑患者利益,保障患者现行福利待遇能够继续稳步提高,不宜进一步降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是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应坚持药品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摒弃政府限价的思路,科学合理地管理支付标准与药品销售价格的价差。对于医院药品销售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价差,建议统一划归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分配。一部分结余基金应当用于鼓励创新药物准入,另一部分结余基金可以根据医疗质量评估结果,用于奖励医院。

  三是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涉及患者、医院、医保支付方、生产和经营企业等多方的利益,建议选取医保资金管理规范、筹资达一定水平、医院管理水平相对高的省份,选取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品种,先行试点,通过试点稳步有序推进。(详见《中国医疗保险》杂志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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