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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长护保险基金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2016-03-29 何 杨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何杨

  经过20年的发展,德现收现付的长护保险基金经受住了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考验,在保证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实现了制度的平稳运行,其管理经验值得我国充分借鉴与学习。

  1.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实施强制参保

  长护保费的筹集是长护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如果不强制所有潜在参保人参保,保险基金就会因逆向选择问题而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所以,为了筹集到足额保费,保证基金偿付能力,我国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强制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国情,凡满45岁的公民必须参加长护保险)的参保对象参保。

  2.实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费率

  由于大多数参保人在年老后才会有长护需求,且长护风险的发生概率也相对较低,一般长护保险的保费规模较小。因此,我国可借鉴德国的做法,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根据长护保险基金的支出对费率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基金在期末略有结余。动态调整不意味着费率只能随基金的支出增加而增加,如果历年结余的基金累计较多时就应考虑不调整费率或降低费率,避免基金大量结余导致基金使用效率降低。

  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下,当代人未来的长护保险待遇来自下一代人的缴费,如果下一代缴费人数不足就可能使长护保险制度失去可持续性,当代人未来的长护保险待遇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生育子女数越多的参保人对长护保险制度稳定运行的贡献就越大。德国规定子女数越多的参保人的缴费率越低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以更好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3.建立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大力发展居家照护

  德国通过建立长护需求分级制度和鼓励参保人接受居家照护服务减轻了照护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我国可借鉴德之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照护需求评估体系,用科学的方法和指标确定参保人所需的照护服务等级后,再确定参保人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推出了不同版本的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方法,如果国家能制定一套标准的评估方法并培训一批专业的评估人员,无疑将对照护保险基金的合理利用提供十分有益的帮助。此外,居家照护是一种既能节约基金支出又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的长期照护方式,我国应大力发展居家照护并通过增加居家照护的服务内容,提高居家照护费用报销比例等方式吸引参保人选择居家照护。

  4.发挥长护保险基金的控费和监督作用

  德国多样化和竞争性的长护服务供方市场为照护保险基金发挥控费作用、降低基金支出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国未来的长护保险制度建设中也需要增强照护保险基金在照护费用支付过程中的话语权,而不仅仅是被动支付,借鉴德国的做法,通过谈判遏制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对照护服务供方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长护服务领域,使不同长护服务供方之间形成竞争,使参保人能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长期照护服务。(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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