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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拿“公益性”来反对市场机制

2016-04-08 张琦 中国医疗保险
『主页菌语』

每当提起公立医院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总有不少人反对,认为市场逐利,而医疗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公益性”,只能依靠政府供给。


提供公共物品确实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但在实际供给中,相当部分其实属于私人物品,如教育、医疗等。政府的越位提供,反而有损社会公正。因此,在保证“公益性”目标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让供方体制多元化,刺激了竞争,也提高了质量,与“公益性”并不矛盾 — 我中心张琦老师在下边的文章中就将对此详细分析。


张琦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近年来,“公益性”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场合,企业讲公益,明星讲公益,民间组织当然更讲公益,凡事一旦冠以“公益”二字,似乎就获得了道德优越性,“公益”因此成了一个具有强烈褒义色彩的词。


在实际生活当中,凡是涉及慈善、环保、扶贫、卫生、教育等领域的活动,都能或多或少地看到“公益”的身影,这些活动也往往被称为公益事业。


然而,不知从何时起,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公益事业与市场机制是矛盾的,凡是涉及公益性的活动,就不能采取市场机制。甚至,某些领域和行业拿“公益性”当挡箭牌,拒绝市场化改革。这种将公益性与市场机制对立的观点,其根据何在?归纳有三。


“动机论”

理由之一是“动机论”。公益行为的动机是“行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市场行为的动机是“逐利”,“利润挂帅”是市场行为的典型特征,因此,公益和市场机制水火不容。应当说,“动机论”具有很强的煽惑性,通过占领道德制高点,极易获得民众的点赞。


但是,良好的动机未必导致良好的结果,动机本身高尚与否,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如果按照“动机论”的逻辑,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倡导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口号无疑是高尚的。但是,“耻于言利”叫得最响之时,整个国民经济却濒临崩溃,这又谈何公益。


其次,“动机”是主观态度,很难检验,以“行善”或“逐利”来区分公益行为和市场行为过于简单。不过,我们完全不必因“行善”动机不够纯粹而耿耿于怀。即便“行善”中掺杂了“逐利”,也未必不能产生良好的结果,不妨仍视之为善。因此“行善”的动机既不是公益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公益的必要条件


“结果论”

理由之二是“结果论”。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市场主体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展开竞争,但竞争的结果无法产生公益,因此,公益与市场机制互不相容。


但是,这种论证把“公益”的概念从事前动机换成了事后结果。在此,“公益”指的是某种社会状态,这样一来,“公益”就成了“公平”、“正义”的近义词。但是,“公平”、“正义”的含义丝毫不比“公益”更清晰。


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判定某种社会状态“公平”或“不公平”,一个社会究竟具有怎样的公平观,归根到底,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选择。不过,如果认为总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正义”的话,那么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表明,恰恰是市场机制最能够实现总财富最大化。


退一步讲,如果“公平”或“正义”多少意味着某种程度的“结果平等”,将公平或正义定义为“更加平等”,仍无法否定市场机制。因为,公平或正义能通过“市场机制+再分配机制”来实现,公益活动是再分配机制的一部分,它是市场机制的补充,而不是其对立面


“公共物品论”

理由之三是“公共物品论”。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而市场无法自发提供公共物品或提供不足,因而具有公益性的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将“公益”界定为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进而诉诸市场失灵理论,是反对市场机制的各种理由中最有力的一种。


这一推论的背后逻辑是:首先,在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下,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是指物品或服务无法排除那些不付费的使用者,非竞争性是指物品或服务一旦产生,就能够以零边际成本向更多的消费者提供。由于这两点性质的存在,使得公共物品或服务无法由市场提供或提供不足,市场是失灵的。接着推论出,公共物品或者具有公益性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由政府来提供。


然而,这一推论的逻辑链条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现实中许多冠以“公益性”的活动,其公共物品属性往往很弱。例如,人们通常认为教育、医疗等服务具有“公益性”,并将其归为“公共物品”,但实际上无论是教育还是医疗服务,都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有人认为,即便教育和医疗是私人物品,但这不仅对个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有好处,所以这两者物品具有公益性。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让人吃饱、穿暖甚至每人发一部最新款的苹果手机,同样对整个社会有好处,难道食物、服装、手机都具有公益性吗?以此类推,任何物品和服务都具有公益性”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第二,公共物品无法由市场提供或市场提供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应由政府来提供主流公共物品理论,其逻辑出发点是配置效率,也称为帕累托效率,即市场无法自发提供公共物品或提供不足,因此需要政府提供。但是,政府提供意味着需通过一般性税收来融资,而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再分配因素,从而带来效率损失,即对该公共物品需求较弱的纳税人补贴了那些需求较强的纳税人。例如,当以人头税或累退税来为高速公路这样的公共物品融资时,就意味着很少使用这种交通的穷人在补贴富人,即“劫贫济富”的反向再分配。


所以,任何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都必然同时涉及效率和再分配两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看出主流公共物品理论存在着固有的矛盾:一方面以效率为出发点,以市场自发提供不足为由,主张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另一方面在实际公共支出中,却无法将配置因素和再分配因素分离开来。因为,只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提高大于融资过程中的效率损失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正当的”


第三,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生产。将公共物品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是20世纪后半叶公共物品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20世纪八十年代欧美各国对公用事业实行“再私有化”实践的理论基础。其思路是:公共物品所需费用仍由政府通过税费筹集,但政府将生产环节“外包”给私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或者向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对公共物品的生产进行监督,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在此过程中,除了筹资环节之外,生产环节完全是市场化的


例如,如果把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食品保障视为一种“公益事业”,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发放食品代金券、让其到市场上购买食品,而无须政府亲自组建食品厂来生产。同样,如果认为医疗服务是一种“公益事业”,那么完全可以用医疗保险资金向医生购买医疗服务,而无须政府用财政资金亲自办医院、养医生。


因此,即便将“公益性”界定为“公共物品”,最多也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公益事业的资金可能需要政府通过税收,而非市场收费来筹集


总之,无论从动机出发、结果,还是从实现过程出发,“公益性”与市场机制不是矛盾的,是兼容的。而且,“公益性”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性”


因此,以“公益性”为借口反对市场机制的论调,可以休矣!


(本文原载于《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23期,11月16日)


-END-

编辑|孙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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