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蒙K车主,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现在,
机动车已经变成了生活必需品,
但你知道吗?
车子也是有寿命的,
到了一定年限,车子必须强制报废!
如果不这么做,你可能会“摊上事”哦~
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报废车停路边被追尾也担责
案例
2015年初,张某从李某手中低价买入一辆已行驶数年的自卸低速货车,但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年8月26日,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时间后,张某认为送检报废太麻烦,就将车辆停在村一路段边再没去管它。
2018年1月,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该自卸低速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此后,受害人黄某的家属郑某将张某与原车主李某一同诉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2015年已经将该案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交易价格也属正常。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
不论何时交易二手车辆,都需要关注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确认购买,新车主需要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报废,严禁弃之不理,否则报废车一旦肇事,新车主责任难逃。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一天傍晚,阿宏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死亡。事后,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宏驾驶证已经过期,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除了灯光、制动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
经法院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一审判令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其与阿宏之间的协议,向阿宏追偿。
车辆快报废买卖当解除
案例
邓某与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辆五菱汽车转让给邓某,价格为1万元,李某出具所有手续协助邓某办理车辆过户等事宜。签约后,邓某发现该车底盘有问题便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费1300元。车辆修理好后,邓某与李某的代办人一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由于该车距离强制报废期很近,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办理过户。
为此,邓某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但对方采取躲避的方式不予理睬。无奈,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1万元及修车款1300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交易时车辆已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规定无法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准许解除买卖协议。合同解除后,邓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为交易车辆支出的相应的修理费。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解除,终止履行;判令李某返还邓某购车款1万元,赔偿邓某车辆修理费1300元。
希望每一个车主都增强法治观念,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切莫心存侥幸,为了一时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遭受更大损失。
来源:工人日报、新华网
更多新闻
【关注】“争做新时代好队员——集结在星星火炬旗帜下” 鄂尔多斯市纪念少先队建队69周年主题队日活动在准格尔旗隆重举行
【热搜】副县长与扶贫干部儿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网上传开了……
本期编辑:王顺
扩散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