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42号)、《准格尔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准政发〔2018〕36号)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精神,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原则,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专项治理对象
准格尔旗范围内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含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专项治理方式和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分为审批备案、检查整改、认定公示和督查巩固四个阶段。
审批备案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30日)
属于治理范围内的已经开办或准备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公司或个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和《准格尔旗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填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办学登记表》并准备各项审批材料,于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到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209室进行审批并登记备案。《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办学登记表》和《准格尔旗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程序》等文件请到准格尔旗政府门户网站、准格尔发布、教育体育局微信公众平台下载。
检查整改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1. 各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意见和设置标准,自查整改,迎检达标。
2. 旗教体局将联合区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建设局、发改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进行量化考核,对符合标准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发放证件,并纳入“白名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纳入“黑名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逃避执法、恶意抗法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不登记、不挂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培训机构的公司或个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公示阶段(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23日)
旗教体局对全旗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核实后在准格尔旗发布及准格尔旗教体局微信平台等公众平台上公示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证办学、非法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督查巩固阶段(2018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
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把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审批、日常检查、指导、违规查处、取缔以及跟踪督查等工作纳入长效工作管理,实施常态监管。
敬请广大市民选择到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学习。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校外培训机构非法办学行为进行举报。
咨询及举报电话:0477—3973247
0477—3970103
特此通告
附件:
1.内蒙古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准格尔旗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程序
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办学登记表(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准格尔旗教体局
2018年11月16日
来源:准格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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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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