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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1伤,阜阳一村庄发生火灾,多人被处分,多单位被问责

市场星报 2019-04-10

2018年2月2日5时30分许,

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高塘村

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结案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排除雷击、放火嫌疑、生活用火不慎、儿童玩火、遗留火种、自燃、外来火源等因素,经对电气线路故障分析认定该建筑物一层最西侧门面房南部电气线路出现故障,引发火灾。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该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无照从事经营活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查无取缔和消防安全监管等工作,从而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8日公布

关于临泉县 “2018.2.2”较大火灾事故

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来看具体内容

↓ ↓ ↓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质


2018年2月2日5时30分许,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高塘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52.9万元。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 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宁向阳,系死者宁强强的父亲,安全意识淡薄,对该建筑物内用电安全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宁强强,“他她爱”家纺店经营者未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事故防范和安全隐患整改,家庭成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该建筑物遇火情的情况下,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


3.高塘村委会主任李后峰,作为分管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村干部,对辖区内“合用”场所无照经营和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塘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宁亚,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5.高塘镇人大主席周运锟,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镇领导,兼任高塘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高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辖区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高塘镇副镇长王留赏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兼任高塘镇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高塘市场监管所所长周玲,组织开展辖区内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不力,对事发“他她爱”家纺店无照经营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高塘派出所副所长亓伟,作为分管消防工作的单位领导,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辖区内“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对该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设备管理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单位的小型消防车辆水泵被冻坏,以致对本起事故的先期处置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原高塘派出所所长齐涛(2017年12月23日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辖区内“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设备建设检查指导不力,未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养制度,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原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于秋杰,未按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高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鉴于于秋杰同志原系现役军人,由事故调查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建议给予诫勉的人员


11.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时任副局长程莉,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及包保高塘片区的部门领导,对高塘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


12.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水灵,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部门领导,对高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13.高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骆强,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六)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高塘镇政府,未认真部署、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够规范,对消防设施维护管养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及时修建消防车库等设施;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认真指导、检查和督促村委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高塘镇政府向临泉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2.原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合用”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乡镇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指导、监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兼职人员培训不及时;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临泉县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书面检查。



3.临泉县政府,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未认真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和高塘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全面领导责任,责成临泉县政府向阜阳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对该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阜阳市、临泉县及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安徽消防救援总队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监察委对上述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报告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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