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合肥市人大公布《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出台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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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养犬管理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收集有关养犬的信息;就本区域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将犬只伤害人的有关信息在居民住宅区公示栏予以公示。1
条例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养犬登记与犬只免疫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并逐步实现养犬网上登记和延续。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标识,注明养犬人和犬只的有关信息。1
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等。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以及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1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收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没收的犬只。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只、无主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1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的、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安徽商报
编辑: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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