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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追债!钦州三男子被判刑!只因他们做了这件事…

2017-11-11 钦州360网

大家平时借钱出去最怕什么

最怕的就是老赖对不对

那么有些老板最怕的是什么

最怕的也是老赖

拖欠尾款啊!工程款啊之类的……

这不,因为追债的问题

钦州有三名男子被抓了……


.


本为债权人,却因一时之怒将债务人进行非法拘禁并殴打,三男子最终深陷囫囵。日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曾某、梁某、罗某均因犯非法拘役罪被判刑。



因多次催收被害人黄某仍拒绝偿还所欠的工程款,2017年3月的某天,被告人曾某、梁某、罗某一怒之下强行将被害人黄某带至某处进行拘禁,并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殴打,强迫被害人黄某凑钱还债,后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曾某偿还了1000元;被告人曾某等人收到钱后于当日将被害人黄某释放。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曾某同意免除被害人黄某所欠的工程尾款及违约金等债务,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黄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梁某、罗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发起犯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是作用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三被告人均殴打被害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曾某、梁某、罗某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四个月、拘役三个月。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债务;如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进行追偿,但这并不等同于债权人可以随意使用非法手段对债务人进行追债,更不能对欠债人进行非法拘禁和殴打,一旦触犯刑律,原本的受害者变成了行凶者,最终落得害人害己的下场,得不偿失。


追债不成,反而惹了一身骚

大概说的就是这样吧……

追债,请理智追债

千万别学上面的做法


来源: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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