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人内幕曝光!钦州港“5·12”重大硫酸泄漏案罪魁祸首终于判了
12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对私自贮存15008.89吨具有腐蚀性特性废硫酸的被告人杜森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为被告人杜森提供废硫酸的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罚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对介绍废硫酸资源的被告人熊祖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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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杜森等六名被告人在法庭上等待宣判
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杜森与曾耀明(不在案)在钦州市钦州港成立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锰公司),被告人杜森为法定代表人。随后,为了达到收集、贮存90度硫酸,收取上家补贴费的目的,被告人杜森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与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等人合作,将15008.4吨的90度废硫酸运输至天锰公司私自建立的储存罐中贮存。2017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杜森的天锰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达1100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此,政府部门花费了7035.05万元进行处理。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经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硫酸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污染。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杜森明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庆海、徐安才明知杜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龙耀勤、杨帆、熊祖辉明知杜森、覃庆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六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祖辉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在本案发生后,积极参与抢险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杨帆、熊祖辉归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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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5•12”硫酸泄露事件:杜森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开庭审理
2017年12月25日上午,造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5•12”硫酸泄露污染环境事件的责任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等6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钦南区检察院检察长颜家强、副检察长宾斌、检察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位于钦州港的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锰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森为了达到收集、贮存90度硫酸和收取上家补贴费的目的,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与广西银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泉公司”)的子公司防城港市吉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经理覃庆海协商收集储存90度硫酸。覃庆海也在明知银泉公司、吉泰公司均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报经银泉公司副总经理、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安才等银泉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以银泉公司名义与天锰公司签订3万吨废硫酸的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覃庆海以银泉公司的名义与东莞某化工公司签订协议,获取该公司4102.4吨废硫酸并运输至天锰公司存放。覃庆海为完成向杜森供货3万吨的合同,又与柳州隆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耀勤和防城港圣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杨某某联系,并以银泉公司的名义与这两家公司签订购买废硫酸的合同。因隆顺公司本身没有90度硫酸,法定代表人龙耀勤又向熊祖辉寻求货源,并同意获利与熊祖辉平分,熊祖辉介绍龙耀勤与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采购部经理杨帆认识并从中撮合,使得隆顺公司和中冠公司口头达成90度硫酸处置协议。杨帆在明知隆顺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将中冠公司的90度硫酸交给隆顺公司处置,隆顺公司将获取的9759.12吨废硫酸再倒卖给银泉公司,银泉公司取得的废硫酸最终运输到天锰公司存放。另外,银泉公司从圣达公司获取的1146.88吨废硫酸也运输到天锰公司存放。
2017年5月12日下午四点左右,天锰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为此,当地政府部门花费巨额资金进行处理。经鉴定:涉案的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西高院、钦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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