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男子扒窃三十元,获刑七个月!冤吗?真不冤…
什么?有人偷了30块钱
竟然被判入狱七个月?
冤吗?还真不冤
一般人都会对公共场所的小偷小摸的行为感到深恶痛绝,同时,很多人觉得这些小偷被捉了也就被公安关上几天就被放出来了,处罚结果不痛不痒,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现在,检察官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小偷只要实施了扒窃就会被判刑坐牢,接受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日,一男子因扒窃三十元,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灵山县石塘镇,趁被害人王某某购买水果不备,扒窃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外套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三十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手中扣押到涉案的现金人民币三十元。
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对现场抓获的扒窃嫌疑人,如果数额较少,只能采取行
检察官说法
政拘留或是说服教育,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条款中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扒窃违法行为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不再单纯以扒窃的数额大小来定性,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还有过案例是一男子
偷窃了6块钱
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现年37岁的宁某系邵东县灵官殿镇芭蕉村,从小娇生惯养,好逸恶劳,长期从事扒窃勾当,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但宁某仍不思悔改,更变本加厉,因犯盗窃罪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宁某出狱后,不是安心谋求一门正当职业,而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又重操旧业,干起了“老本行”。2015年5月30日,宁某窜至新邵县酿溪镇电影院附近的菜摊前趁被害人韩某买菜时,在韩某的手提包内扒窃现金6元,被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巡逻队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宁某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偷们注意了
不要以为偷个几块钱没事
一样挨判刑
且行且珍惜吧、
来源:灵山检察、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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