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当场死亡!钦州两起未成年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事故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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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360网 2018-08-04 ———
昨日,广西交警微发布通报
暑假正当时
进入七月份以来
部分未成年人
无证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车出行
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不放松!
7月案例
1
7月4日11时30分,11岁的卢某鑫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搭载10岁的卢某威、13岁的杨源某、12岁的杨廷某行驶至钦州市X292线路段时,与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4名小学生受伤。
2
7月5日22时50分,15岁的覃某杰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行驶至梧州市蒙山县国道G321线424KM+50M路段处时,车辆驶出路外,当场死亡。
3
7月10日11时40分,15岁的王某晨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搭乘14岁的陆某威、16岁的黄某寿,行至百色市田林县六隆镇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轻型货车发生刮碰,造成黄某寿死亡,王某晨、陆某威受伤。
4
7月26日15时05分,石某驾驶电动车,搭乘14岁的石某慧、14岁的石某莹在钦州市国道209线3211KM+300M路段行驶时,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刮碰,造成石某莹、石某慧当场死亡。
5
7月26日下午15时20分许,16岁的韦某传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14岁的罗某、16岁的班某家,行至百色市乐业县同乐镇平寨村辖区2KM+900M处,与一辆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7月26日钦州国道209线这起交通事故
小编也曾给大家推送过
7月26日下午16时许,在灵山县城国道2O9线养护站附近老棠梨村入口路段(灵山至横县)发生一起严重的车祸事故。一辆横县开往灵山方向的大型罐车与一辆电动车在发生碰撞后,疑似造成电动车上两名年轻的女子当场死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车行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危害:
由于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大都是自学、偷学的,严重缺乏驾驶技能。他们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无视交通法规,随意穿插行驶,闯红灯、超员、超速、逆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构成威胁,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非常突出。
此外,未成年人对突然出现的紧急情况不能正确处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轻则人车俱损,重则车毁人亡。如致他人死伤,则要付出沉重代价。
未成年人如同朝阳,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祖国的未来。
因此,做好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联动,共同预防。
父母或监管责任人:务必要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做好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准守交通规则。同时,要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车辆交给他们驾驶,要保管好钥匙,管好手上的车,管好家中的人”。
学校:要联合交警部门,结合典型案例,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交警部门:应当结合正在开展的大整治,将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纳入日常管控重点,加大对无证驾驶、逆行、超员、飙车、摩托车未悬挂牌照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普通人:每当看见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时,应当开展交通劝导,及时劝阻、制止,防止“危险”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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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灵山家园网、钦州360网综合整理
▍责编:东风小岳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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