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人杀害于钦州一虾塘屋,检察院联合救助其家属…
——钦州360网 2018-10-19——
10月18日上午,在自治区检察院、钦州市检察院、钦南区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金联合发放仪式上,被救助人叶某接过16万元司法救助金后十分感动,对检察机关的关心和帮助表示了感激之情。
发放司法救助金
叶某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家属,其丈夫朱某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来到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某村委会从事养虾,2016年6月18日晚,朱某被人杀害于虾塘屋。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朱某同乡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该案移送钦南区审查起诉,钦南区检察院将该案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钦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张某的决定。
因不服钦州市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叶某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自治区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后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自治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实地调查发现,叶某家中有老人、未成年人孩子需要照顾,朱某被害后家中没有生活来源,目前仅靠当地政府给予的低保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符合国家救助条件。为了切实解决叶某一家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的进行救助帮扶,自治区检察院联合钦州市检察院、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启动三级联合救助。
接到上级检察院机关交办案件通知后,钦南区检察院控申部门立即对叶某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查,迅速将审查意见报区政法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同时,加强与区政法委、区财政局的沟通协调,使该国家司法救助报告得到了顺利批复,给予叶某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也分别给予叶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3万元。
2018年10月18日,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安排下,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钦州市检察院、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同时将救助金发放给被救助人叶某。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图文来源:钦南检察
▍责编:东风小岳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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