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十赌九输,
一旦沉迷赌博,
往往倾家荡产都不足以偿还赌债
这不钦州一哥仔,原本事业有成
结果,走上了不归路
钦州市钦北区人黄某贻,
在而立之年便成立了自己的锰业公司,
生意蒸蒸日上,
可谓年轻有为,
孰料却因沾染上了赌博,
不仅败光家产、欠下高利贷,
还连累老父亲代其偿还了400多万赌债
输红了眼的黄某贻为了“扳本”,
利用之前经营的锰业公司获得其他企业的信任,
骗取三家矿厂的钱财共170多万元,
并将骗来的钱大部分用于赌博
该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钦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贻向贵州独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定购一批338.31吨价值47.3634万元的锰矿,后将这批矿转卖给那坡县一间矿场获得45.9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将货款花光。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贻向云南富宁县某锰粉厂的业务员洪某谎称自己手上有矿源出售,骗取洪某70万元预付货款。2018年11月10日,黄某贻电话联系广西百色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姜某发。谎称自己手上有矿源出售,骗取姜某发60万元预付货款。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贻在被害人没有报案,即公安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贵州独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富宁县某锰粉厂、广西百色某贸易有限公司45.9万元、70万元、60万元,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贻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贻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黄某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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