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对食用人每人最高罚款二万元,对组织食用者最高罚款五万元。
明确定义:这些野生动物纳入保护
条例草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者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并明确保护范围包括这3类:
●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条例草案要求,非经依法许可禁止猎捕、狩猎、捕捉以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并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等监督检查职权,使野生动物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全面禁食:违规食用最高拟罚5万元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条例草案要求:
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有关经营者不得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不得以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因科研实验、药用、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检验检疫。
对违反上述禁止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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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违反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度
针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条例草案从严管的角度,规定了分级管理审批制度:
对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对需要出售、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均应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同时规定运输、携带、寄递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持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别在对野生动物下手了
小心被严惩
▍图文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记者:黄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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