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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党员干部如果做了这些事,请你监督举报!

2017-04-01 廉洁泸州 平安泸州

泸州党员干部:请牢记清明节的N种不能


清明节的一个重要文化内涵就是“追思”“敬畏”。中央多次发文,明确规定不准在节假日期间顶风违纪。然而,近年来,仍然有一些公职人员在清明节期间顶风而行:或者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或者使用公车、公款、公物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访……如此种种,是对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作风建设自觉性的破坏。

  又是一年清明到,为营造一个清正廉洁的节日气氛,今天,清风君为大家梳理了清明节期间党员干部需要杜绝的N种情况,与大家共勉。

1、使用公车祭祖

(使用公车进行祭扫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2、公款报销个人祭扫费用

(使用公款报销个人祭祖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借祭扫之机收受财物

(借回乡祭祖之机,宴请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借机违规接受宴请

(借机在隐秘场所违规接受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祭祖做道场、吹打念经

 

(大搞封建迷信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组织迷信活动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参加迷信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其何种处分,要根据党员干部是否有阻拦劝说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

6、祭祖坟头秀排场

(大秀排场、大搞迷信活动)

  祭拜时的一些陈规陋习,比如不惜斥巨资雇请吹鼓手、乐队、戏班,在坟头吹拉弹唱,秀排场、比奢华;有的甚至烧纸“美女”等。一些党员不但不加以抵制,反而以风俗为借口随波逐流,有的甚至借此显阔气耍威风。对这些行为,如果说以前只是批评教育的话,今后将面临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对追求低级趣味、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7、变相公款旅游

(借追思祭奠之名,变相公款旅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天地时事之清明,乃政治之清明;政治不明,党不党,法则不法。”在清明节期间,党员干部决不能用公车、公款、公物参与私人祭扫活动,不能做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用实际行动引领清明风气新风尚。对于那些违反规定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以“零容忍”态度快查快处、通报曝光。

(消息来源“廉洁泸州”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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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廉洁泸州

审核:谷川

编辑:陈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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