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贸破冰与筑篱|中欧食品接触用塑料法规对比
2020年9月3日,欧盟发布了针对食品接触用塑料法规(EU)No. 10/2011的第15次修订版法案(EU)2020/1245。该修订案已于2020年9月23日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前首次投放欧盟市场且符合原法规的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许其继续销售至2022年9月23日,直至库存耗尽。
本次修订预计将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部分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将面临无法出口至欧盟,只能选择出口至其它国家或者在国内销售,新规有哪些新的要求?企业应如何有效应对?国内外相关市场准入条件有何不同?让小编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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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塑料用许可物质清单、某些物质的特定迁移量限量要求、符合性声明要求、合规性测试方法等方面,详见表1。
注:法规原文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0/1245/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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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2020/1245与我国现有标准的分析比较
对 金 属 元 素 的 要 求
我国对食品接触用塑料中金属元素的要求主要在GB9685-2016中进行了集中规定。此外,在GB4806.6-2016 的附表中也列出了对于塑料树脂的部分要求。表 2 为中欧塑料标准的差异。
对芳香族伯胺(PAAs)的要求
相对于欧盟十几年前已从总体上将PAAs列为塑料制品的重点监管项目,我国目前尚未将PAAs整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但对某些类型的产品提出了涉及PAAs的相关要求。表3将欧盟法规与我国标准进行了比较。
对潜在的基因毒性物质的管理要求
相对于原法规,(EU)2020/1245进一步收紧了对潜在基因毒性物质的管制,不仅要求其在符合性声明中得以体现,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具体见表4。
对测试条件及测试方式的规定
相对于原法规,(EU)2020/1245对测试条件及测试方式提出了新的规定,具体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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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小贴士
(EU)2020/1245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EU)No. 10/2011法规的第15次修订,在内容上进行了诸多更新,使我国食品接触材料行业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企业及早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出口损失。对此,海关建议如下:
// 建议一
本次修订要求在2021年3月23日前首次投放欧盟市场且符合原法规的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许其继续销售至2022年9月23日,直至库存耗尽,因此建议企业应充分利用此时段尽快销售原有产品;
// 建议二
企业应尽快掌握欧盟新法规的相关要求,在新产品开发、原材料遴选、工艺改进、产品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全面落实,并对变化较大的指标进行重点管控,充分准备有效应对,提升产品竞争力,避免出口损失;
// 建议三
企业要了解欧盟与国内要求的差异,针对不同目标市场,在产品的安全性溯源方面实现精准控制;
// 建议四
加强出口产品质量检测,选择有资质、技术能力强的检测机构合作,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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