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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公务用车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5-10-26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关于公务用车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过两个文件来规范其个人所得税问题。

1999年4月9日发布的国税发【1999】58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提示,58号文率先明确了公务用车补贴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并非全额计税,而是允许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报请省政府确定。58号文会给人一个误解,误以为其所称的公务用车补贴仅仅是指直接发放现金的补贴。另外,58号文其实有一个适用前提就是基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务中这个前提要么被严格强调,也么被逐步淡化。

2006年3月6日,国税函【2006】245号《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进一步对基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公务用车补贴涉及的个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实际工作中,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同的单位对公务用车改革涉及的补贴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单位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有的单位是凭票报销,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有的单位是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有的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还有的单位将多种方式组合使用。有很多单位产生这样的一个认识误区,就是错误认为凭发票报销费用的方式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45号文明确指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无论你直接发放现金,还是根据发票报销,都要依法计征个税。但是,具体计征方法,仍按58号文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仍然允许你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至于是按月发放还是不按月发放都还按照58号文执行。

无论是58号文还是245号文,都坚持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标准啊标准,爱你在心口难开。但是,实务中这个标准在很多省份都是空白,也就是说因为种种原因,省里没有给出可以操作的公务费用标准。没有标准怎么办,曾经一度风靡后来又停止执行的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公务费用标准扣除度是比较高的,相当于70%的部分都被作为公务费用被扣除掉了。企便函主要是基于部分大企业自查的一种指导性操作,实务中并没有被广泛认可。

2012年4月11日,时任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访谈中有网友询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卢云回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卢云解答的是通讯费补贴,但根据58号文通讯费补贴和公务用车补贴在属性上是类似的。如果根据卢司长的解答来判断,所在省市如果没有规定公务用车的扣除费用标准,也应全额计税。这显然对相关车改当事人不利。

各省地税看来还需要赶紧动作起来呀!标准就那么难产吗?2015年8月5日,陕西省就发文明确,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这个文件实际执行可能还会有争议,就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公车补贴收入是不是仅仅是指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

更早,2006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批复明确,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当然,这里涉及的备案规定不知道有没有改革,似乎不太符合现在政府服务职能转变的大环境。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5]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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