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补贴如何上个税 部分地区出台标准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近期,山西、河南、山西等地相继发布了各地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扣除标准。中国财税浪子对其进行了简单归纳,供大家参考。
各地文件 | 具体政策规定 | 特别提示 |
晋政办发〔2015〕 121号 |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企业比照机关 |
豫财税政〔2O15〕82 号 |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 不涉及企业 |
陕财税【2015】10号 | 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 企业比照机关标准 |
宁政函[2006]123号 |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 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 |
鲁地税二函【2005】15号 | 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