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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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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落实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包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包头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区域以及路灯杆、电线杆、灯箱、表箱、围墙、宣传栏、报刊亭、路名牌、公交站台、配电柜等市政设施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二、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接非法广告印刷业务。三、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公共张贴栏等正规渠道发布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文明、不健康广告和信息。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的;(二)通过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涉毒、涉赌、涉黄的;(三)因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传单等损毁公私财物的;(四)通过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的;(五)在城区道路上阻挡、拦截车辆,散发“小广告”,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六)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时,阻碍执行职务的;(七)对幕后指使、雇佣他人实施上述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按共同违法犯罪处理。五、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小广告”的散发、张贴、刻画、喷涂行为线索。举报电话:110特此通告
包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包头市公安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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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包头公安
责任编辑:谢永真
编审:陈 英
审核:尹春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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