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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官员为帮亲属完成揽储任务竟挪用公款1800万!结果…

2018-04-15 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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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亲属完成揽储任务挪用公款1800万元

为在工程方面得到照顾行贿365万元

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

…… ……

近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一批职务案件信息


1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800万元 修水县旅发委主任丁永亮被判刑

2016年6月,被告人丁永亮为帮助其在某某银行南昌分行工作的女儿丁某完成揽储任务,利用其担任修水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旅发委)主任兼修水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旅投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授意时任县旅发委监管股负责人兼县旅投公司出纳的被告人朱志兴,从2016年6月17日至9月30日,分五次将县旅投公司银行帐户内1800万元公款转帐到被告人丁永亮的女儿丁某提供的户名为“王钧”的某某银行南昌分行个人帐户。同年7月1日至10月9日,丁某分五次将1800万元本金先后转回到县旅投公司的银行帐户,对此款共计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益22837.84元,全部据为己有。


2017年4月26日和28日,被告人朱志兴、丁永亮先后主动到县纪委投案自首,上述利息及理财收益22837.84元,由县纪委以丁永亮罚没违纪款予以收缴。


2017年12月21日,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刑初39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丁永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朱志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2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钟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日前,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原寻乌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所负责人、预算外资金管理股负责人、股长钟某某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为在工程方面得到照顾  他们给江西这位正厅级官员行贿365万

2010年至2012年,熊九连伙同范继江、胡长红假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鼎国际工程公司的名义先后承建了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行政楼及室外工程、研究生公寓及室外工程、学生食堂工程、教师公租房及装修等工程。在此期间,为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建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取得时任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刘庆成的照顾,熊九连伙同范继江、胡长红经事前商议或事后同意,由熊九连、范继江经手,先后5次在时任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360 万元;熊九连一人决定,单独在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5万元。从而获取了以围标方式中标该校工程,提高校方预付工程款比例,以邀标、直接由校方决定的方式承建工程等不正当竞争优势和利益。其具体行贿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范继江在南昌校区学工楼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4月,熊九连在南昌校区学工楼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10月左右,熊九连在南昌校区学工楼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5万元;

2011年11月,熊九连、范继江在南昌校区学工楼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100万元;

2012年3月,范继江在南昌校区学工楼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5、6月,范继江在南昌校区学工楼刘庆成的办公室,送给刘庆成人民币150万元。

熊九连、范继江、胡长红主动到纪检机关投案,被移交本院处理后如实交代了其伙同他人和单独给予刘庆成人民币365万元的行贿犯罪行为。

2018年1月26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修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3号、4号对熊九连、范继江、胡长红作出不起诉决定。

4

挪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 修水县林业局国营林场原出纳杨伟被判刑

2003年5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杨伟任修水县林业局国营林场出纳,其于2006年至2007年6月期间利用自己担任出纳及管理修水县国营林场公帐(工行账户尾号3322)的便利,多次挪用修水县国营林场公帐(工行账户尾号3322)资金及库存现金共计465704.86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于2007年6月潜逃。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杨伟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分局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2017年11月14日,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刑初32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扣押涉案钱数依法发还国营修水县林场。

5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依法对涂相卫贪污案提起公诉

2018年2月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涂相卫以贪污罪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涂相卫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利用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违章搭建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38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6

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 曹义川、董传荣一审被判刑

近日,由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曹义川、董传荣贪污一案获一审判决,被告人曹义川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董传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曹义川、董传荣在分别担任瑞昌市农业局栗畈分场场长、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冒领的方式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54917元。


正风肃纪 严明纪律



来源:江西政读、江西日报;    编辑: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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