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出《关于市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市场有序复市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自1月24日起对全市活禽交易场所采取暂时休市措施。自休市以来,全市活禽养殖(经营)户和广大市民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全市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明显。
为保障市场供应,降低压栏率,促进我市活禽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保障全省家禽水产品市场供应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3月5日起有序恢复市中心城区活禽交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确保农贸市场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前提下,坚持“成熟一家,复市一家”,切忌一哄而上。活禽交易有序复市后,各地要做到疫情防控工作和群众生活保障两手抓、两不误。
二、继续加强对活禽养殖场、活禽交易场所的监测排查工作,开展疫情隐患风险评估分析,严格上市前检验检疫,科学合理开展防控工作。
三、活禽经营户严格执行“1110”制度,即:“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每日21:00前对场所内活禽存放范围、宰杀场所及器具进行清洗;每周五21:00前对场所内活禽存放区域、宰杀场所及器具进行清洗并彻底消毒;全市活禽交易场所于每月15号休市;除家禽批发市场外,农贸市场内家禽交易场所不得有活禽过夜存栏。
四、活禽交易场所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粪便、污物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活禽经营者必须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从事批发业务的,应记录销售活禽的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情况。
六、交易场所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出现病症时,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卫健部门报告。
七、疫情防控期间,仅允许九江市范围内养殖的家禽上市交易。复市后,凡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不落实执行“1110”制度的,将依法取消入市、流通交易资格,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八、要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尽快实行活禽集中宰杀,鼓励“光禽上市”。暂时没有条件集中宰杀的,要实行分区宰杀,分区交易。各类商超不得开展活禽交易。
九、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饲养家禽类。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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