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综合新余日报、平安柴桑、东乡发布、资溪发布、南城公安、国家级上饶经开区、浔阳晚报
编辑:龚文婷 实习生:卢成聪、张敏 责任编辑:梁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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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大江哥获悉
江西多地正在严查!
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多人打麻将被拘
这些超市、宾馆、诊所等被停业整顿……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为了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根据柴桑区防疫指挥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近日,柴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沙河派出所对全区行业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8月12日晚,治安大队民警对城区旅馆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京九宾馆存在不如实登记旅客信息,且在接到社区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对入住旅客必须测量体温、配戴口罩、二码联查显示正常才能办理入住手续后,该宾馆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上述规定,直接给旅客办理入住手续,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京九宾馆及工作人员钟某兰予以治安罚款处罚,并责令该宾馆停业整顿三个月。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相关规定
在疫情防控中
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经公安机关查实
必将依法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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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发热病人
九江一家个体诊所被停业整顿!
8月12日,濂溪区对区内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个体诊所存在未严格落实进出医疗机构扫码、测体温、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登记,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濂溪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责令该个体诊所停业整顿,并要求负责人认真学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经重新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下一步,濂溪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将持续强化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严格落实首诊责任制,预检分诊制度,发挥好医疗机构的“哨点”作用,严禁个体诊所、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院违规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对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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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8月13日,市商务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我市各经营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并对部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督导检查中,因存在未督促顾客戴口罩、扫码、测温,未对无码人员进行登记,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或佩戴口罩不规范等情况,督导组责令佳豪鲜生超市、欣泰隆商场、江钢超市(抱石大道店)、味柠檬(高能广场店)和国美电器 (高能店)等5家企业停业整顿。其中,味柠檬(高能广场店)除未落实扫码测温要求外,还存在冷链台账不规范,记录与店内实际使用产品批次不符等问题。步步高超市(嘉盛店)有少数人未扫码进入,场内有工作人员未戴口罩或佩戴口罩不规范,督导组给予其红牌警告。
▲佳豪鲜生超市:收银员佩戴口罩不规范
▲欣泰隆商场(抱石大道):未督促顾客佩戴口罩、扫码、测温,工作人员佩戴口罩不规范
▲江钢超市(抱石大道店):收银员和部分顾客未佩戴口罩
▲味柠檬(高能广场店):冷链台账不规范,记录与店内实际使用产品批次不符,入口扫码测温岗无人值守,未落实扫码测温要求,工作人员佩戴口罩不规范
▲国美电器 (高能店):门岗扫码、测温无人值守,未落实扫码、测温要求,未对无码人员进行登记,场内大部分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个别佩戴口罩的工作人员佩戴不规范
▲步步高超市嘉盛店(赣西大道与长青路交汇路口):少数人未扫码进入,场内有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或佩戴口罩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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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有效维护了隔离点的正常管理秩序。
8月6日傍晚,高新分局水西派出所接到水西镇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报警,称隔离点内的一名被隔离人员不遵守隔离点管理规定,在隔离期未结束便私自走出隔离房间,离开所在的隔离单元,退出隔离点微信群,情绪较为激动。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做好防疫措施,赶赴现场处置。
经了解,何某因从中高风险地区返余,经社区通知进入该隔离点隔离,隔离期限临近结束,因迟迟未接到解除隔离通知而对隔离点工作人员不满,情绪激动之下,遂自行走出隔离区“质问”工作人员。由于何某仍在隔离期内,民警耐心地向其解释有关政策,要求其遵守隔离点规定,随后何某表示配合,返回隔离房间,直至隔离期结束。
8月10日,民警将何某传唤至水西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询问有关人员及充分的法律政策讲解,何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省了自己鲁莽的行为可能对隔离点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真诚地向隔离点的工作人员道歉,写下了书面检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何某做出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要遵守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如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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