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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程序正义为什么重要?

2018-04-09 针砭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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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3日,美国洛杉矶富人区,一个早起遛狗的人,发现邻家一对男女倒在血泊之中,均身中数刀而亡,他急忙拨打了911。警察迅速赶来,核对死者身份后发现,男的叫戈德曼,一个20多岁的帅小伙;女的叫妮科尔,是他的女朋友,比他大十岁。警察还发现这个妮科尔来头不小,是当时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


现在已经没太多人知道辛普森,但在二十年前,他可是炙手可热的大明星。辛普森出身黑人贫民区,身材高大,相貌英俊,既是橄榄球运动员,也是电影明星,出演过二十多部电影。再加上他为人风趣幽默,擅长在公众面前表达,因此成为了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


前妻被人残忍杀害,警察自然要询问一下辛普森,他们派了一个小队,去敲辛普森家的门,但没人应。警察联想到此前传闻,辛普森与前妻离婚后仍有纠葛,起了疑心,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翻入辛普森家的院子调查。

 

这一查可不得了,警察在辛普森家里发现了带血的手套,后经化验,手套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的。

 

随后,警察又在辛普森的福特轿车中发现被害人的血迹,在案发现场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警方立即对辛普森发出拘捕令。没过几天,6月17号,万众瞩目之下,辛普森被逮捕。

 

案件到此,似乎铁板钉钉,毫无悬念,然而,在经过一场旷日持久、长达474天的世纪大审判之后,陪审团却认定辛普森无罪。当天上午,美国包括总统在内的1.5亿人都停下工作注视着电视实况转播。


辛普森案的结果让支持辛普森的观众欢呼,也让许多人惊诧不已,法律不是应该惩恶扬善吗,为什么居然让罪犯逍遥法外?


辛普森花了1000万美元雇佣辩护律师团被称为梦之队


质疑者有这样的疑惑,似乎也有道理,因为在他们看来,辛普森作为罪犯,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法庭审判罔顾事实,辜负了民众的期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可是,辛普森的罪行果真那么显而易见吗? 

绝大多数人也许并未经历过庭审,但至少都听过“犯罪嫌疑人”。这个词包含了现代最重要的法学理念。现代法学认为,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都不应该被认定为罪犯。而在进行法庭审判的过程中,任何可能认定当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撑,并且,这些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我们来看看,辛普森案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几个细节:

 

案件的一个重大疑点,是一位警察在辛普森被捕后,将取得的辛普森的血液样本,带在自己身上,而没有立即送至检验中心。而巧的是,为辛普森抽取血液样本的护士作证说,他抽取了7.9-8.1CC的血液,但检方记录却只有6.5CC。这消失的大约1.5CC血液,恰好与警方在案发三个礼拜之后,再次搜查辛普森家时发现的一双袜子上的血迹剂量相当。即便那位警察当时是无心之举,也有了作伪证的嫌疑。

 

更致命的是,前文提到的那只警察首次进入辛普森家时发现的血手套,也不能通过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考验。警方将这只手套当作辛普森杀人的铁证,声称就是辛普森作案时所戴。然而,吊诡的是,当检察官在庭审现场让辛普森戴上这只手套时,辛普森的大手却怎么也塞不进那只手套。无奈的检察官,只能以发现手套的警察的人品作担保,但凑巧,这位警察的人品恰恰又有瑕疵。于是检方的“铁证”,反而成了让辛普森脱罪的关键。


让辛普森脱罪的手套

 

警察作伪证本已极易引起民众不满,而在本案中有嫌疑的警察还不止一位!正是警方的这些嫌疑“帮”了辛普森大忙,使陪审团产生了足够的“合理怀疑”。

 

其实,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背后,隐藏着一个更为深刻的理念,这就是,案件一旦发生,原始的真相便永远成为秘密,除了上帝,没人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法庭用来定案的,只不过是由证据和证据规则重新建构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能与真相一致,也可能与真相不一致。这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

 

由于辛普森本来的形象是美国好男人的象征,这样一个闪光的形象,突然一下子变成杀害前妻的嫌疑犯,且在万众瞩目之下,跟警察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好莱坞大片似的追逐,人们在巨大的反差之下,产生强烈的反感情绪,因而事先就将他预设成一个坏人。再加上审判过程中,不断有各种“内部消息”暗示辛普森是个表里不如一的伪君子,导致人们在法庭宣判之前,就已给辛普森定了罪。

 

正是为了免受这种极端舆论的影响,所有陪审团成员在整个审判期间被严格隔离,以保证能够尽可能地客观中立,仅仅依靠理性和常识来做判断。陪审团成员确定的“真实”,虽然不是确实无疑的真实——辛普森可能杀了人,也可能没杀人,我们不得而知——但在这种情况下,却是法庭所能找到的最有说服力的真实了。


在美国的审判制度中,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

 

辛普森案,还体现出“正当程序”在司法中的独特价值。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面对的是国家机器,处于明显劣势,如果不通过分散决定权、设置对立面和角色分派,极有可能使个人权利受到恣意、专断的公权力的损害。在美国的审判制度中,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量刑问题),体现的就是分散决定权原则。而允许公诉方和辩护方在法庭上进行地位平等的攻辩,就是通过对立面的设置,牵制公权力,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正当程序并非不顾及被害人的权利,只是立法者深切知道,权力天然有被滥用的倾向,尤其是背后站着国家暴力的权力。在这类刑事案件中,决定一旦作出,就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必须慎之又慎。这一点,身在中国的我们应该最有体会,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一个个当初看来铁证如山的案子被“落网真凶”推翻,冤死者却无法死而复生。

当然,说到这里,相当多的人可能还会质疑,他们认为,辛普森之所以能够脱罪,是因为他花大价钱,雇了一个全明星律师团,这些律师见钱眼开,极尽诡辩之能事,让辛普森钻了法律的空子。辛普森不是什么弱者,反而是检察官一方,处于劣势。这类质疑的确有一定道理,但法律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任何人,都只能使用同一套程序,都只能使用同一套程序。如果法律真有漏洞,就应该修法,但这是事后的事情,当时审判必须依据旧法,否则,又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事实上,更进一步考察“正当程序”原则,会发现程序背后实际是对人性的无奈,正是对人性做了最坏的预期,因而,程序设计者们希望借助理性的力量(尽管这种理性也极为有限),通过对程序的正当性的维护,来维护程序背后的实体权利。


凡选择必有代价,倡导程序正义的法学家们并非不知道选择程序正义的代价,就是可能一些放纵坏人,但他们在选择程序正义之前也有理性算计:在刑事诉讼中,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释放,也不愿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这个概括是对美国法制背后的形式理性的经典表达,也是现代法学的基本精神,唯有理解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法治对于保障自由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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