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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千城一面"或成过往(附解读及首批试点)

2017-04-16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绿维文旅

城市设计,介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今年2月,由住建部组织召开的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推进城市设计试点,大力提升城市品质。3月,住建部公布了首批城市设计试点名单。


近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对城市设计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设计作为住建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正在被政府着力推进。可以期待,未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对违反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问责。


那么,城市设计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一起来了解↓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弥补城市规划体系中缺乏“设计城市”的环节,要用设计的手段,对城市格局、空间环境、建筑尺度和风貌进行精细化设计,对改变千城一面、塑造特色、延续文化提出要求。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有效规划方法和手段,要通过城市设计,促进存量用地使用,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城市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的宜居性。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手段、工具,不是目的、目标,要做有用的城市设计,让城市设计有用,切实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公共环境和空间等。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

城市设计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学,要通过在不同城市探索,在城市不同地区探索,积累城市设计的经验。

住建部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吉林省长春市

4.山东省青岛市

5.山东省东营市

6.江苏省南京市

7.江苏省苏州市

8.安徽省合肥市

9.安徽省马鞍山市

10.浙江省杭州市

11.浙江省宁波市

12.浙江省义乌市

13.河南省郑州市

14.广东省深圳市

15.广东省珠海市

16.云南省玉溪市

17.陕西省西安市

1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1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0.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扩展阅读 

近几年来,我国在规范城市规划、城市设计方面的步伐明显加快


习近平:不要搞奇奇怪怪的建筑

2014年10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了文艺工作座谈会,提出“不要搞奇奇怪怪的建筑”。 

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针对当前一些城市存在的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特色缺失和文化传承堪忧等现状,《意见》提出建筑八字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意见》明确: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住建部:开展“五年行动”

2016年下半年,住建部印发《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

2016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

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90%;

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并在住建部官网建立专栏,随时发布信息。

 

2017年3月9日,住建部官网一次性发布八份“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违法内容直指城乡规划。过去,住建部官网发布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多指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这次集中发布规划类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尚属首次

来源:中国住建部、中国建设报等,由绿维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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