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0级~8级已定,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发布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发布关于《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卫医研发[2018]48号)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能力,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医院管理研究所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有关工作的批复”(国卫医函〔2017〕41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组织对《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进行修订,起草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引领电子病历系统持续改进
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新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针对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分级评价的目的有三个:
一是
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是
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是
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从0级到8级
既关注局部
也看重整体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采用定量评分、整体分级的方法,综合评价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局部功能情况与整体应用水平。
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评价以下四个方面:
1.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
2.系统有效应用的范围;
3.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基础环境。
4.电子病历系统的数据质量
从0级到8级,具体为: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具体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可参考阅读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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