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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厅】回迁安置房增值税计税依据咋确定?

2017-12-18 中国税务报


  近期,有房地产企业向笔者咨询,按照和政府达成回迁房配建约定,开发项目动工后,政府对于回迁房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予以免征,开发企业向拆迁户无偿转让回迁房,应按照什么价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在营业税制下,考虑到房地产公司未向居民收取回迁安置房房款,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款由居民委员会支付,计税依据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核定。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采用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的方式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营改增后,回迁安置房在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新问题:其一,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种计税方式,部分地区按照不增加纳税人税负的原则,借鉴2号公告思路作了处理。但是,税收法规毕竟不能类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对此问题平移营业税政策之前,仍然容易产生分歧。其二,根据现行规定,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暂未出台,各地税务机关各自出台了执行口径,无形中加大了纳税人税收处理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相关政策,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化解税收风险。



作者:吴天如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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