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业虚开走逃 税务画图寻踪
进货舍近求远、购销“两头在外”、大额开票后走逃……9户贸易企业涉嫌虚开发票。在无法核查企业账簿资料、涉案企业和人员失联、书证缺失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以涉案企业、人员账户资金信息为线索,结合票流数据,深挖细查,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的违法证据。
不久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分析企业数据时发现,阳泉市R公司、W公司、T公司等9户煤炭贸易企业发票领购情况异常。9户企业相继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随即开始频繁申请临时增票,成立3个月时间内,平均每户每月申领近百份发票。
此外,税务人员在核查企业发票开具信息时发现,9户企业的发票开具金额较大,全部为顶额开具。在成立后的3个月时间内,9户企业共对外开具发票(含作废发票)1565份,涉及金额1.4亿多元,税额2444万元。税务人员认为9户企业情况非常可疑,遂将企业信息传送至税收风险控制管理部门。
风控部门税务人员从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底账系统中调取9户企业信息实施案头分析,发现企业疑点重重:其一,9户煤炭贸易企业经营“两头在外”,从企业发票进、销项信息看,其进货地和销货地均为河北、大连、重庆、南京等外省市地区,阳泉市出产煤炭,但这些企业却舍近求远从外地购进煤炭,销往异地,与经营常规不符。其二,9户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企业主要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现象。如R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至同时又是T公司办税员;T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玮同时又是W公司监事。其三,虽然对外开票信息显示销售额较高,但9户企业普遍纳税少,税负低,税负率仅为2%左右。
税务人员拨打9户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对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后发现,企业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如R公司注册地址为某小区7号楼3单元202室,但该小区实际只有6栋住宅楼,并无7号楼。此外,经核查,9户企业在短期大量开票后,自成立后的第四个月起,便相继不再进行纳税申报,已全部走逃。
根据前期核查结果,城区国税局风控管理人员认为,9户企业背后可能存在违法团伙,企业存在骗领发票对外虚开后恶意走逃重大嫌疑,遂作为重大案源将企业信息推送至稽查部门。
接到案源后,阳泉市国税局稽查部门迅速立案,成立专案组对9户企业实施调查。专案组针对9户企业舍近求远从外地购进煤炭的重大疑点,制订了“找发票源头,查货物来源,首先实施上游摸底”的调查计划。
通过查询9户企业进项发票数据,办案人员发现,9户涉案企业上游共涉及北京、辽宁、重庆、山东等9个省市的34户贸易企业。办案人员对34户上游企业进行外调后发现,这些涉案企业状态均存在异常:一是企业状态异常。有的走逃,有的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有的企业负责人无法联系,有的企业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二是所涉及的进项发票状态异常。
经调查,上游企业开出的发票或为失控发票,或为作废发票,并且存在购销不符情况,进项均非煤炭,而销项发票品名均为煤炭。经过外调核实,上游34户企业中,北京11户企业已走逃;山东2户企业失联,2户发票认定失控;江苏4户企业购销不符,1户企业涉案发票已作废;辽宁1户企业失联,2户企业发票认定失控;重庆7户企业走逃,2户发票认定失控;武汉1户企业已失联;天津1户企业所开发票已作废。
因涉案9户企业已走逃,无法从企业人员处取得言证,无法实施调账检查,相关书证物证缺失,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不顺利。专案组立足现状,审视研讨案情,确立了“关注资金流,寻找突破口,确定关键人”的办案方向。
办案人员调取9户企业开户行对公账户流水信息,通过与涉案企业上、下游相关企业信息分析比对,发现这些账户特点突出:一是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下游企业汇入款项后,均于当日通过个人账户转走,基本账户余额均不超过千元。二是同一取款人信息同时在多家企业流水信息中出现,如:S公司、H公司、R公司和Z公司账户中多次出现侯某然、王某生、刘某和程某等人转账信息;王某至、王某和柴某涛等人多次出现在W公司、R公司、T公司和Y公司转账信息中。这些人员同时在多家企业进行资金往来操作,具有资金回流中间人嫌疑特征。三是9户企业中有部分企业与下游企业存在开票往来关系,但却无相应的资金支付流转信息。
办案人员随后调取了与涉案企业账户有多次资金往来的侯某然、王某生和刘某等11名人员的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但是,面对11个账户中上万条资金往来信息,如何才能在繁杂的数据中理清头绪、迅速找到突破口?
办案人员集思广益,采取了“两组并进,点线结合,勾画脉络”的工作方法。一组人员追溯时间线。根据虚开违法通常会虚构购销资金流伪装货物交易,企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资金必然流回的特点,以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的企业开票具体时间为节点,在上万条汇款记录中逐条追溯,串联出涉案资金回流的时间线。
另外一组办案人员负责锁定关键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商业调查APP等平台中的公开企业信息数据,掌握了涉案下游企业的成立日期、登记地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通过点线结合,综合时间、人员、资金款项等数据,办案人员绘制出了9户涉案企业的发票流向图、资金流向图,理清了案件脉络,并从中找出了11名疑似资金流转中间人和下游企业的资金关联关系。
通过分析比对,办案人员发现,9户企业开票后,汇入企业账户的资金经由上述多名资金流转中间人账户后,涉案资金最终均汇入了下游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的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
根据发现的资金往来线索,专案组决定对存在明显资金回流现象的下游22户受票企业实施外调取证。
办案人员兵分三路,按照发票流动方向、资金流动方向,奔赴河北、山东、河南等地调查取证。在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协助下,分析涉案下游企业原始凭证、工资表等涉税资料;调取了企业基础征管资料、申报抵扣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信息和企业账簿等资料核查比对,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逐项核实,并复印取证固化证据。
通过对下游受票企业经营情况实施重点调查,办案人员最终确认,在没有实际交易活动的情况下,22户下游企业通过编造虚假合同、伪造资金流、货物流的方式虚构购销业务,共从9户涉案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27份,涉及金额1.06亿元。
在企业走逃、企业人员言证无法取得、书证物证难寻的不利情况下,办案人员以涉案企业、人员账户资金信息为线索,结合票流数据,深挖细查,固化证据,使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得以确认。
经查,阳泉市R公司、W公司等9户煤炭贸易企业从北京、大连等9个地市的34户企业非法取得发票882份,价税合计1.02亿元,涉及税额1500万元。在虚抵进项后,向河北、河南等10个省市的2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7份,价税合计1.06亿元,涉及税额1500万元。由于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已走逃,目前阳泉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要案点评
增强涉票违法行为辨识力
曾随正(阳泉市国税局局长)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虚开违法案件。违法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虚假信息设立9家贸易企业,骗领发票对外大肆虚开后迅速走逃。
办案人员在企业和人员“失踪”、无法取得企业人员言证、相关书证物证缺失的情况下,从企业资金流入手,辗转千里,定向核查,逐步勾勒出涉案企业发票开具、资金流转、人员活动的违法轨迹,最终锁定了企业虚开违法的证据。
虚开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对经济社会发展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从源头管理入手,强化风险意识,完善技术手段,运用数据信息加强企业监控,以有效防范和遏制虚开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强化实名办税,将其作为从源头防控虚开违法的重要工作来抓。在税务登记、发票增量申请、发票领购等环节同步采集纳税人身份信息和影像信息,既要“刷证”,也要“刷脸”,防止违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从事涉票违法活动。同时,需将非正常企业、走逃企业和有违法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和发票经办人5类人员信息纳入风险名录数据库,通过全国联网加强监管,不给不法人员改头换面、异地作案的机会。
同时,应通过优化风险监控指标、构建数字模型,增加风险扫描频次等方法,对企业经营强化监管。针对购销“两头在外”、短期业务量激增、顶额开具发票等情形,设立预警指标,增强识别能力。对具有“一址多企”“一人多企”、购销信息不符、违反生产经营规律,以及相同人员在多个不同企业交叉任职等特点的企业加大调查核实力度,以及时发现虚开迹象,将违法行为遏止在萌芽状态。
此外,应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跨地区打击发票违法合作效率,将全链条发票信息比对和信息交换机制,从现行的省级层面延伸到市、县级,让系统内部发票协查、稽核比对工作发挥出最大效能,进一步提升对虚开违法行为的识别和打击效能。
作者:刘华龙 王跃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陈海韵 (010) 6193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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