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金饰转眼变金条?一场“指鹿为马”的虚开
检查人员发现,商场联营商实际销售货物多为金银首饰,但其开具的结算发票品名却为“金条”。这一异常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玄机?在纳税主体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取证困难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通过彻查联营商票流、业务流,最终找到了答案。
不久前,吉林省通化市国税局稽查局按计划对S大型购物商场实施税收检查。S商场是集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商场,经营模式包括自营、联营、租赁3种,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商场自营项目为品牌家电、食品,由集团营销公司统一配货,统一结算;租赁经营的项目为小商品,由租赁经营的个体业户自行申报纳税。联营模式是S商场以招商方式引进供应商驻店销售,商场对其统一管理,统一收取销售款后,按约定比例向联营商返点,联营商向商场提供购货进项发票,由商场代其申报纳税。由于联营模式下,纳税主体是商场,但货物由联营商采购,发票也由其提供,采购经营人与申报人存在不一致情况,是该行业问题多发的领域,因此检查人员重点对该商场联营活动实施核查。
在查看该商场2014年~2016年经营统计表时,检查人员发现金银首饰联营商的销售额超过联营销售总额一半,于是决定重点对金银首饰联营商发票结算情况和消费税缴纳情况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核对金银首饰联营商销售结算单时发现,联营商结算单所附购进发票品名绝大部分为“金条”,只有少量数额的金银饰品,但查看联营商专柜销售实物及价签表时,检查人员却发现,其实际销售的商品绝大部分为金银饰品,只有少量为金条。按照消费税有关法规规定,零售环节按销售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金条在零售环节不属于消费税征收项目。那么,联营商结算单与柜台实际销售商品的差异,是否是联营商为了少缴消费税,在结算发票品目上做了手脚呢?
为了查明情况,检查人员抽查了该商场2014年7月各品牌金银首饰联营商消费税税金缴纳情况,并与商场账目进行核对,发现商场缴纳的消费税是按Z品牌的销售额缴纳的,其他品牌均未缴或缴纳极少数额消费税。对此商场财务人员称,在签订合同时Z品牌的消费税由商场缴纳,其他品牌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商场按照联营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情况代扣代缴。因为其他联营商提供的进项发票和收款机显示的销售商品名目多为金条,所以代扣缴纳的消费税较少。
检查人员要求商场财务人员提供各黄金饰品专柜销售明细账以便核对,但财会人员称通化市的S商场只是集团的一家连锁分店,账目只显示收入总数,销售明细账在总部长春。随后,财务人员让总部的记账员从会计软件查出通化金银首饰品牌专柜2014年7月的销售明细单发送至该商场。传来的销售明细账显示,除了Z品牌外,S商场其他金银首饰品牌专柜售货品名绝大多数是金条,只有少量金银饰品,数据与结算单中所附进项发票相对应。
检查人员要求商场会计提供专柜销售台账和开具给顾客的销售小票。对此,商场会计称专柜是联营商派人管理,这些凭据联营商与商场对账后已销毁。联营模式下,商场只负责运营管理和收款结算,对商品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设库存商品账。
02
筛选:销售分析确定核查对象
商场账目核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线索,检查人员决定将调查取证方向转向外部,核查联营商购销金银饰品的真实情况。
检查人员设计了表格,要求商场财会人员根据联营商销售商品,逐月统计2014年~2016年期间联营商商品购进与销售金额,以及商场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
拿到统计数据后,检查人员梳理分析发现,3年间商场主要有9个金银饰品品牌联营商,其中2个品牌购销品名都是金银饰品,后因经营不善撤柜,但未缴纳消费税;1个品牌3年在商场销售总额为2108万元,其中金条2093万元,金银饰品15万元。数据显示,该品牌联营商产品的进、销产品数据并不对应,存在缩小了消费税计税依据疑点。面对检查人员质疑,该品牌联营商承认在商场销售交款时,通过将金银饰品条码变为金条的方式,减少金银饰品计税收入少缴消费税63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另外6个金银饰品品牌的金条进、销数据和比例基本保持一致,其中2014年~2016年,A、B、C三个品牌开票结算方是深圳J珠宝公司,但在2014年11月~2016年12月期间,产品结算数据中还曾出现一个吉林省梅河口市的M贸易公司,与深圳J珠宝公司一起为A、B、C三个品牌的售出产品开票结算;D、E两个品牌联营商的开票方是长春某珠宝有限公司;2014年1月~2015年5月F品牌开票结算方是深圳G珠宝公司,2015年6月~2016年12月F品牌开票结算方是深圳Y珠宝公司。
为了查证检查期间商场联营商的经营情况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检查组决定对联营商的上游开票企业实施调查,并将外出调查取证的方向确定为长春-深圳-梅河口。
03
外调:上游追踪揭开“变票”真相
检查人员先到长春调查,长春某珠宝公司是D品牌吉林省总代理,企业人员证实:该公司没有代理E品牌首饰,D品牌在通化的加盟商是宋某,长春某珠宝公司按宋某在S商场销量和品名开票结算。检查人员在核对该公司和D品牌厂家的往来账目及进项发票时,发现购进的金银饰品占95%,金条占5%,但其开具到商场的销售发票总金额中则金条占95%,金银饰品仅占5%,进销存在明显“变票”情况。
检查人员取证后,到通化当地找宋某核实情况,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宋某表示其在S商场代理经营D、E两个饰品品牌专柜,此外在通化还经营一个金店。因为S商场销售金银饰品按实际销售额缴消费税,税负较高,因此在与S商场结算时,让长春某珠宝公司开票时将商场所售大部分金银饰品品名变更为“金条”,以此不缴消费税。因为E品牌供应商不肯为其提供票货信息不一致发票,宋某就让长春某珠宝公司将其在商场中销售的E品牌金银饰品也开为金条,以此逃避纳税。
检查人员随后到深圳对联营商开票方实施调查,为A、B、C三个品牌开票结算的深圳J珠宝公司销售经理证实,该公司在通化地区销售的黄金珠宝品牌为B,没有A、C两个品牌,并提供了B品牌通化联系人何某的电话号码。根据深圳开票珠宝企业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通过调查确认,A、B、C三个品牌的实际经营人为李某,其已移居国外,通化地区委托吕某负责经营,何某为吕某所雇会计。但随后调查因吕某称在外地无法配合而暂时中断。
随后,检查人员根据商场登记信息,找到了F品牌饰品在通化实际经营人沈某,在进行税法宣传、晓以利害后,沈某坦陈了她的“经营手法”:在商场销售交款时,销售金条、金银饰品等都扫金条码,这样实际销售的金银饰品在S商场的销售账目上就都是金条,结算时,再向商场提供上游珠宝公司开具的品名变更为金条的发票,以此达到少缴或不缴消费税的目的。经核查,检查年度内,沈某等人通过深圳G、Y两家珠宝公司将754万元的金银饰品变票开具为金条,并在S商场结算,少缴消费税33万元。
至此D、E、F三个品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在商场变票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真相浮出水面。此时核查对象只剩下A、B、C三个品牌调查无进展,检查人员将目光聚焦在梅河口M贸易有限公司这个联营商上。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与A、B、C三个品牌实际经营人均为李某。
检查人员立即与梅河口市国税局联系,了解到该企业因营业期间销售和开票异常,存在虚开嫌疑,企业已被稽查部门立案调查。
两地检查人员联手依托大数据技术、“金三”软件电子底账系统对梅河口M贸易公司进销项信息实施核查,经查该企业代理经营的A、C两个品牌进项发票均来自广州、重庆、深圳等地代理商,其中大部分品名为金银饰品,金条品目在进项发票总额中仅占7%,而该公司经由商场专柜经营人开具给S商场的销售发票中,品目为金条的发票占比却达到了98%,进销发票品名不匹配,梅河口M贸易公司存在明显变票虚开行为。
由于M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已移民海外,检查人员约谈了其委托经营企业的M公司负责人贾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贾某道出了实情:李某在通化开了几家专卖店销售金银饰品,并在S商场经营3个金银饰品专柜,同时经营A、B、C三个品牌金银饰品,业务均由吕某负责。其中B品牌进货渠道主要为深圳J珠宝公司。由于A、C两个品牌供应商不肯按李某要求向S商场开具与实际经营品名不符的发票,于是李某与J公司“协商”让其虚开A、C品牌品名为金条的发票用于与S商场结算,随后又注册了M公司,将购进的A、C两个品牌金银饰品进项在M公司抵扣,并按照S商场销售情况,向商场开具品名为金条的销售发票。经核实,检查期间,M公司共向S商场虚开品名为金条的发票4005万元,J公司虚开品名为金条的发票8508万元。
经查,S商场9个品牌金银饰品联营商在2014年~2016年,采用变更结算发票商品品名的手段,将金银饰品销售变更为金条,涉及金额2亿多元,以此逃避缴纳消费税、增值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通化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S商场作出补缴增值税2530万元、代扣代缴各品牌联营商消费税830万元,加收滞纳金173万元的处理决定。
堵塞商场联营监管漏洞
通化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江天
本案是一起虚开发票偷逃消费税、增值税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大型购物商场金银饰品专柜联营商在结算货款时,采取变更结算发票商品品名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其违法手段隐蔽,并且在行业涉税违法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大型商场具有经营形式多样、商户多、商品繁杂等特点,本案检查人员在对涉案商场实行税收检查时,面对商场多种经营形式和不同的纳税商户,经过分析,将金银饰品联营专柜作为检查重点,并迅速发现疑点问题。在购物中心财务账簿不能准确反映联营商真实经营状态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分析梳理不同品牌联营商购销关系,以开票信息为线索,对联营商上游购货企业逐一实施调查,最终成功锁定了联营商与上游购货企业串通,利用虚开发票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证据,使案件真相大白。
针对本案中联营商的涉税违法特点,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征管,以堵塞大型商场联营经营中的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应加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基础管理,辅导商场与联营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商场应规定联营商定期上交库存明细账,以便准确核算库存价格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此外,税务机关应监督大型商场加强联营商收款和条形码信息管理,在收取联营商销售款时,要按销售小票实际销售商品信息扫码,将信息计入收款机,以确保最终结算申报数据真实。
在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要定期利用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对大型商场品牌联营商经营信息实施定向分析,核查其经营商品购销品名是否一致,与商场的结算行为是否规范,如发现进销不匹配等异常情况,及时开展核查,防止联营商通过“变票”虚开方式虚假结算偷逃税款。
作者:冯云波 张晓静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陈海韵 (010)6193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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