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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熊孩子”,在主播一声声“大哥”中豪掷千金……

瓷都晚报 2024-01-05
“感谢大哥”
“感谢大哥刷的小礼物”
“感谢大哥的支持”

乐平一10岁的小男孩迷失在

在这一声声的“大哥”中

连续充值数十次

豪掷千金!

2023年10月5日下午17时许,吴女士来到乐平市公安局高家派出所求助,称其10岁的儿子3号和4号晚上给某短视频平台主播打赏了4000多元,希望民警能帮助其进行追回。
吴女士在辖区种植甘蔗,10月5日这天,她使用微信付款却显示余额不足,这才发现辛苦卖甘蔗存下的4000多元不翼而飞。通过查看手机账单发现,这些钱均被充值到了某短视频直播平台。

吴女士想起10岁的儿子
经常拿着自己的手机打游戏看直播
于是叫来儿子一番追问
“熊孩子”见事情被发现
只得坦白称
他在观看游戏直播时
给主播赠送了小礼物
后被主播一声声“感谢大哥”冲昏了头
连续充值数十次
用来给主播赠送礼物


    


得知情况后,焦急的吴女士赶忙来到高家派出所求助。民警一边安抚吴女士的情绪,一边对情况进行核实。经查询,吴女士的儿子在10月3日、4日晚上,给主播刷礼物打赏共35次,金额总计4076元。

随后,民警第一时间联系了该短视频平台官方客服电话,与对方沟通协商后,帮助吴女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退费审核信息。目前,审核已经初步通过,民警仍在跟进中。





法治课堂





近几年,未成年人利用家长账号为主播打赏的案例层出不穷。那么,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打赏主播,钱可以要回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充值、打赏等付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

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

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除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规定平台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警方提示





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尚未成熟,容易沉迷网络直播、游戏,进行不理智消费。各位家长在日常应该对孩子加强教育,加强监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使用互联网。

同时,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及网络支付密码,不要让孩子随意使用,避免孩子陷入网络陷阱无法自拔。




责任编辑:程正宇

校      对:刘   鸣

一      审:吴   昊

二      审:叶   岚

三      审:陈俊绮

文章来源:瓷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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