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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停放、充电将被罚!南宁电动车管理新条例发布

广西消防 2020-12-17


  日前,大家关注已久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点击此处阅读条例全文


  关于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可谓是说了又说,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随意停放,将其放到消防通道、上楼入户、停放至楼道等,甚至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电动车消防安全成为了众人关注的一大问题,《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第五章、第六章,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进行了规范,对违反相关条例的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例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但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不规范等问题,也使得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增加,在落实管理责任方面,《条例》也对此进行了规范: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有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配合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条例》对违反相关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未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充电线路的;
(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的。


  看完这些,你还敢将电动自行车乱停、违规充电吗?


编辑:邹现

来源: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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