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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停放、充电将被罚!南宁电动车管理新条例发布
日前,大家关注已久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可谓是说了又说,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随意停放,将其放到消防通道、上楼入户、停放至楼道等,甚至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电动车消防安全成为了众人关注的一大问题,《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第五章、第六章,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进行了规范,对违反相关条例的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例行为: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有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配合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编辑:邹现
来源: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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