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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的风险,你考虑过吗?

广西消防 2021-07-01


昨天

南宁一女子将电动自行车推入电梯后

突然冒烟起火的报道传遍了网络(点击查看)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

称之为“死神来了”

所幸,该女子并未受伤

火灾也被迅速扑灭


网友们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

纷纷对这种将自己和他人置于险境的行为表示反对

但也有个别网友表示理解

毕竟在家充电相对便宜

也不用担心被盗


虽然这一次事故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但是

不是每一次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都能够那么幸运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违规充电引发火灾致室友死亡

案件回顾:今年4月8日零时,徐汇区一小区居民家发生火灾并致1人死亡。经消防部门初步分析,违规充电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发生故障,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事发后,孙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

▲ 案发现场


孙某某现年24岁,2017年从老家来上海务工,一直从事外卖送餐的工作。案发前三天,孙某某刚从他人处购得一辆二手电动自行车。

▲ 孙某某辨认电瓶摆放位置

据孙某某交代,其与被害人刘某均系外卖送餐员,案发前两人为合租室友。4月7日22时许,为了充电方便和防盗,孙某某和刘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回来将电动自行车内的电瓶拆下带至房间充电,且未采取任何防范失火的措施。次日凌晨1时许,孙某某的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失火,并最终致刘某死亡

涉案快递小哥一审获刑三年

“当时睡得很熟,火势很大,我的头发都被烧焦了,惊醒后我的第一反应是下楼逃生。逃生时我拍了刘某的肩膀,他嗯了一声,我以为他醒了,我就去隔壁叫其他人,等我返回时火势已经大到无法进入……这件事发生了我很自责。”庭审中,孙某某回忆事发经过,并对自身行为认罪悔罪。



▲ 庭审现场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徐汇法院依法认定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等严重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教训十分深刻。法官提醒公民,对于电动车等大件物品的充电,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并按照相关说明书进行操作。如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制止、举报,防患于未然。

——徐汇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戚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引发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



!




1、电瓶车出租房内充电引发火灾,致2人死亡。

2017年11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一民房因胡某把电动自行车放入出租房内充电的电瓶车所在区域发生火灾,导致租住在二楼西侧的两名租客死亡及房屋毁损。法院认为胡某已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房东钱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1年10个月)


2、电动自行车停放室内引发火灾,致1人死亡。

2017年4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宿舍楼因李某、袁某(夫妻关系)停放于首层楼道的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租住人张某死亡。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袁某因电动自行车内线路起火引发火灾致人死亡,应承担460737元赔偿责任,房屋出租和管理人谭某承担98729元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销售商、总经销商赔偿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李某、袁某476370元,出租人谭某100816元。


3、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赔款9500元。

2017年9月4日,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锦绣南园一层因宋某私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电气短路引发火灾,造成2辆电动自行车烧毁,一辆轿车损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追究宋某的赔偿责任共9500元




次提醒广大市民

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楼、入户、入楼梯间充电

不要因为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编辑:韩锦英

来源:河南消防 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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