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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惠州学院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章程修订小组在广东省学生会联合会和校团委的悉心指导下,对原有章程做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为了使全校同学更加清楚学生会章程的修订细则,现将章程修订内容及缘由公布如下:


一、章程的修订过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修订小组,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学校老师及学生的意见,遵循合法性、规范性、先进性等原则开展章程修订工作。自2017年11月起,章程修订小组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在修订过程中,章程修订小组先后召开多次研讨会,以不断研究完善章程。


二、章程的主要内容

《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共七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惠州学院学生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第二章会员,主要内容为惠州学院学生会会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第三章权力机构,主要内容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学生代表的产生、终止原则及权利和义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终止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第四章执行机构,主要内容为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其中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的职责和各职能部门的义务等。第五章基层组织,主要内容为基层组织的组成及职权,其中包括二级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的职权等。第六章学生骨干,主要内容为学生骨干的选拔及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为惠州学院学生会财产收支与管理、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


三、章程的修订原则

1.具有合法性,章程的修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的内容没有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具有规范性,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修订,遵照《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中青联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格式要求;

3.具有先进性,紧跟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时代要求;

4.具有可操作性,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学校老师及学生的意见,以同学为本。


四、关于《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修订内容及缘由

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原章程《总则》第一条中的“惠州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惠州学院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修改为“惠州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惠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学联”)、惠州市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学联”)的领导下,在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悉心指导下,在全校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秉承“服务、团队、责任、创新”的理念,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的学生自治组织。”。修改理由:明确学生会的目标任务、工作理念、组织职能,使学生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进行修订。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发出的“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号召,向成为既有共产主义觉悟又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学生会学生骨干而不懈奋斗。同时响应《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改进团组织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推动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构建一心双环的团学组织格局,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在原章程《总则》第三条“本会参加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并作为以上三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改为“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并作为以上三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改理由:参考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本会参加广东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广东省青年联合会章程》”,因此,惠州学院学生会也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此表述更完善。


章程修正案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在原章程第一章《会员》第五条“凡是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修改为“凡是承认本会章程并且具有惠州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修改理由:参考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二章《会员》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广东省内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均为本会会员。”因此,惠州学院学生会会员不仅得是我校本科生,同时必须承认本会章程。


章程修正案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在原章程第一章《会员》新增第三款第四款;新增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中青办联发〔2017〕8号)第二章《章程内容》,因此惠州学院学生会新增会员的权利和任务。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八条“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和省、市学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新增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制定本条。


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九条:在原章程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九条中的“全体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修改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超过两年;二级学院学生代表会议召开周期原则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修改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中青办联发〔2017〕8号)第二章《章程内容》,规范校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十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公开报名、学院推荐、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公示等流程,自下而上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新增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中青办联发〔2017〕8号)第二章《章程内容》第三款,规范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十一条:在原章程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十条中的“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查和批准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修改并完善本会章程;4.讨论和通过提案报告;5.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和主席;4.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5.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6.讨论与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修改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中青办联发〔2017〕9号)第三章《代表》,明确指出学生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资格的终止。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十二条:学生代表的权利:1.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享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4.享有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三条:学生代表的义务:1.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2.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3.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4.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第十四条:学生代表资格的终止:1.代表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2.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经资格审查组审查,报校团委批准,撤销其代表资格;3.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组审查,报校团委批准,撤销其代表资格。新增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中青办联发〔2017〕8号)第三章《章程内容》,明确更新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十六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2.决定学生会组织的重大事项;3.召集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学生会主席团、主席;4.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5.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6.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新增理由:参考《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第十条广东学联委员会的职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 应每年至少召集 1 次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新增理由:参考《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中青办联发〔2017〕9号)第四章《代表会议》第十八条“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 每年应至少召集1 次常任代表会议。”根据我校具体情况,规定学生会委员会在不召开学代会年度的会议次数。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三章《权力机构》第十八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1.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2.学生会委员会届期已满,委员资格自动终止;3.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撤销其委员资格。”新增理由:曹靠《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中青办联发〔2017〕9号)第三章《代表》中第十四条代表资格的终止,根据我校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原则。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四章《执行机构》第十九条:“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团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3-5名,任期一年,其中1名副主席兼任惠州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第二十条“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并且主席团成员和主席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第二十三条“校学生会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处理日常工作,其中需包含权益维护部门,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定期收集同学们对学校建设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学生意见;援助同学和帮助学校解决问题。校学生会执行机构的调整,要在校团委指导下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校学生会设立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严格按照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要求,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学生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新增理由: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优化组织体系,精简组织机构,同时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二十条“主席团的职权:1.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2.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召开各项工作会议;3.负责校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4.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各部门的活动方案;5.统筹校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和评优办法。”第二十一条“校学生会主席的职责:学生会主席在校党委和省、市学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统筹会内各项事务,统一协调、分配任务,对学生会负责并接受学生会以及全体学生的监督;定期主持召开主席团例会,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等。”新增理由:根据我校学生会组织实际情况,明确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和校学生会主席的职责。


章程修正案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六条:在原章程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各学院学生会接受学院党总支、校学生会的领导及学院团总支的指导,按本会宗旨和职责组织本学院委员开展各项活动。”修改为“惠州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与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修改理由:对原章程中描述不恰当之处进行修正。


章程修正案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七条:在原章程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各分会机构的设置与校学生会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职责制定。”修改为“二级学院学生会应按照《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认真落实校学生会各项工作要求,围绕校学生会的工作重点并结合本学院的具体情况,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按时参加惠州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例会,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其机构的设置与校学生会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职责制定。”修改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章程是学生会组织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生会组织应当以章程为依据, 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 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加强校院学生会的交流联系,制定本条。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在学院团组织指导下,经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新增理由:参考《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申请流程及请示模板》,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经学院团组织审核,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召开学代会。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九条:“二级学院学生会主要干部名单应经学院团组织审核、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学生会备案。同时定期自行整理工作材料报告,并上交校学生会审核,参与“惠州学院红旗、优秀学生会”评选活动。”新增理由: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二级学院学生会上报工作材料报告,参与评选“红旗、优秀学生会”五四表彰活动。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三十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及二级学院学生会予以确定,班委会干部由本班全体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新增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要求,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级组织对院级组织、院级组织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制定本条。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三十一条:“班委会需贯彻执行校、院学生会的决议;召开全班同学会议;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新增理由: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班委会的义务。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六章《学生骨干》第三十二条:“学生骨干的选拔条件:1.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2.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 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选拔结果进行公示, 接受广大同学督。”新增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要求,明确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 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六章《学生骨干》第三十三条:“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 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新增理由: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要求,明确要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新增章程修正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校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审查后予以确定。校学生会经费开支情况接受校团委和广大同学监督。”新增理由:根据校学生会的实际情况,校学生会经费由校学生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经校团委审查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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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校学生会新媒体中心|吕培荣

封面:校学生会新媒体中心|梁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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