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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惠州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广东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Part 01

改革自评表


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备案表

组织名称:惠州学院学生会



Part 02

《惠州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惠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惠州市学生联合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组织,在全校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宗旨,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主要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 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同学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推动“灯塔工程”在我校的实施,积极适应共青团与学联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新形势,配合团组织的工作,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弘扬“敦重明辨,求真致用”的校训,创造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建设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环境;


(三)作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同时,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权益,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并作为以上三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惠州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均为惠州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参与建议、质询和批评及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本会他人行使权利,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三)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

第九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五)讨论与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经资格审查组审查,报校团委批准,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组审查,报校团委批准,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 负责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 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三) 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 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围绕规范召开代表大会,要求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且每年至少召集 1 次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罢免案须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会委员会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一)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学生会委员会届期已满,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级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二)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探索轮值制度,组织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召开各项工作会议;
(三)负责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培训工作;
(四)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各部门的活动方案;
(五)统筹校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和评优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

在省、市学联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统筹会内各项事务,统一协调、分配任务,可结合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负责并接受学生会以及全体学生的监督;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定期主持召开主席团例会,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

(一)校学生会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学生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二)校学生会下设工作部门处理日常工作,其中需包含权益维护部门,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定期收集同学们对学校建设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学生意见;援助同学和帮助学校解决问题。校学生会执行机构的调整,要在校团委指导下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设立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项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学院学生会对班委会有指导职责,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级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惠州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校学生会与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


(一)二级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为20至30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二)主席团需按时参加惠州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例会,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其机构的设置与校学生会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职责制定;
(三)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应经学院团组织审核、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在学院团组织指导下,经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二级学院学生代表会议召开周期原则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党委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三十一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负责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要配合校学生会和学院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校、院学生会组织在各班的基层组织,执行“班团一体化”制度;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
(二)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及二级学院学生会予以确定,班委会成员由本班全体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需贯彻执行校、院学生会的决议;召开全班同学会议;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选拔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且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 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选拔结果进行公示, 接受广大同学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八条   建立工作人员考核监督机制

     (一)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及《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引导工作人员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问题,认真履职;


     (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机理机制,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每学期向学生代表述职,接受同学评议;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行为等问题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四)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规范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十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校团委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学校团委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校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审查后予以确定。校学生会经费开支情况接受校团委和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Part 03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Part 04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Part 05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Part 06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于2020年11月21日在鹅城会议厅隆重举行。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了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依次审核通过了《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议程(草案)》,全体表决通过惠州学院第七届学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以及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共确定了正式代表人数231人,占全校总人数1.20%。男代表106名,占总数的45.88%,女代表125名,占总数的54.11%;中共党员12名,占总数的5.19%,预备党员14名,占总数的6.06%,共青团员184名,占总数的79.65%,群众21名,占总数的9.09%,少数民族7名,占总数的3.03%。正式代表中,有热心学生工作、投身社团活动、积极为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干部,也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还有在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和志愿者,大会代表的构成充分体现了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听取并审议惠州学院第六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二)听取并审议惠州学院第七届学代会提案征集工作报告(草案)
(三)听取并审议关于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案)的说明
(四)选举产生惠州学院第七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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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7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的分配原则

      1. 经惠州学院第七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商讨决定,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拟定代表231人,占全日制在校学生比例为1.20%,代表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141人,占学生代表比例为61.03%。


      2. 各学院选举出的学生代表相应组成一个代表团,学生会主席(负责人)担任代表团团长。学生代表中必须由党员、预备党员、共青团员以及群众四个政治面貌组成,且学生代表男女比例不高于60%。满足以上条件,按以下顺序优先选举代表:


      ①少数民族(至少1名)

      ②奖学金获得者

      ③助学金获得者

二、代表的基本要求

1. 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积极认真参加党团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在学习,生活和工作方面都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 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三、代表的产生方式

各学院代表产生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决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准备,认真实施,反复酝酿,逐级遴选,各学院名额分配于《附件2: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上列明。

四、代表的产生程序

      1. 班级民主选举。各学院学生会通过下发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通知文件到各个班级后,自主组织本学院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报名竞选学生代表。选举时需注意是否符合代表的基本要求。(若各学院自主报名人数少于分配名额人数,各学院可通过举荐代表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学生代表)


      2. 组织考察确定。以班级为单位推荐代表后由各学院辅导员和各学院代表团团长对报名竞选学生代表进行审核,依据下发的代表产生方法以及代表分配表确定代表架构和人数,选举出符合要求的学生代表。


      3. 报送代表名单。学院确定最终代表后填写代表信息表,再由学院团总支书记确认签字,加盖党总支章后上交至校团委。请各学院如实上交代表名单,名单要求准确无误。会议当天凭代表证以及学生证进入会场,如不是本人出席将无法进入会场。


     此选举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惠州学院第七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所有


Part 08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


惠州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学生会的建设。

第三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


第二章 评议制度


考核机制考核表格内容为校学生会学生工作人员在有效任职期间参与学校学生组织活动考勤、表现得分。各项评分项目登记时根据《惠州学院学生会绩效考核制度》由校学生会部门负责人考核其个人表现评选等级优、良、中、差然后填入表格。


第三章 述职制度



第一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述职大会组织工作由学生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述职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每学年下学期,学生会应举行组织工作人员述职大会,主席团及各部主要负责人应就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向与会代表作客观、公正的述职。

第四条

全体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第五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至秘书处存档。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政治态度;(2)述职人员工作的学习情况;(3)述职人员的工作成效;(4)述职人员的纪律作风;(5)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六条

建立以服务和奉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与获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时,应依据评分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七条

对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Part 09

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学校党委制定印发了《惠州学院学生会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惠院党发﹝2020﹞65号)的通知:



   并在其中明确指出:



(一)落实党的全面领导

       1.推动学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保卫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牵头召开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席会议。


       2.推动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会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管理。

(二)加强团委的具体指导

 1.落实双重指导。学校团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大事项,坚决落实学校党委有关要求。校级学生会要按照我省学生会组织隶属关系安排,及时向上级学联申请召开学代会、核准章程,备案选举结果。


2.强化团的指导。探索团组织与学生会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交叉任职机制,从骨干力量配备上保障团学组织形成合力。学生会、学生社团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优先推荐班级和学生社团团支部委员担任学生会工作人员,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学生社团负责人须经团组织前置把关。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学生会重大活动的事前审核和事后评估机制,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同级团委报告。指导学生会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完善重要信息发布审核机制。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另外,学校党委制定印发了《惠州学院学生会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惠院党发﹝2020﹞65号),其中涵盖以下具体措施:



Part 10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来源:惠州学院学生会

版面:校学生会宣编部 | 杨小叶

封面:校学生会宣编部丨秦靖雯

初审:邢晓婷丨复审:詹秀红丨终审:赖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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