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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保障

一、如何认识创新


创新是当下的热点话题,今天我们所谈的创新,主要还是从国家、政府角度谈创新。从西方经济学理论看,创新的鼻祖是熊彼特,他把抽象的经济和具体的微观企业事物联系起来,提出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模式。在熊彼特的创新中,有一个角度叫“创新引领,带动需求”,就是要通过创新引领消费。而后来的德鲁克,他所谈的创新可以归纳为改良式创新,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之外加了社会创新,还有市场创新,理论支点是“挖据需求,引领创新”。


当然,现实中两个方面应当是结合的。就今天大家普遍讨论的科技创新来看,有两个视角,一是“峰体合一”,科技是峰顶,但是仅靠峰顶不能引领国家经济发展,必须要有山体为依托,峰体是什么?中科技、低科技、零科技,所谓形成峰体合一。二是“刃在刀上”,科技产业是刃,其他产业是刀,刃虽然重要但离开刀也不行,科技和其他领域创新是需要有效结合,包括与文化的结合。全面的看,创新应当是系统创新,包括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社会创新、市场创新等。


二、文化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


文化产业,又叫版权产业或创意产业,它是以创新为核心,以知识产权运作为手段,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娱乐等精神产品的新兴产业集群。当代文化产业在全球化的消费社会背景中迅猛发展起来,其中“创新”或“创意”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动力,正如罗默所指出的,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机会,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产业创新的保障,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适应文化产业创新的变化。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产业创新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是文化企业获取经营收益的核心资源。文化企业通过对版权内容的生产、管理、运营,形成了版权资产,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国际上,以德国贝塔斯曼出版集团为例,该集团旗运营着文字、音乐、影视等版权内容,版权相关业务收入占该集团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每年版权许可的收入(IP收入)就高达22亿美元,国内热播的《达人秀》、《中国最强音》等均为其版权作品,版权资产始终是贝塔斯曼集团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同时,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拓展版权资产产业链条,即纵向整合版权资产产业链,从创意、制作、改编到周边和衍生产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产业链条,拓展了版权资产的盈利空间。比如,美国漫威公司从上世纪40年代起,先后在动漫产业塑造了钢铁侠、蜘蛛侠等多个动漫形象,而后进军电影产业,与迪士尼等好莱坞公司合作拍摄了许多成功的商业电影,并在电玩、周边产品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商业利润。


文化产品创新需要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文化产品作为文化产业基础的智力成果,也是一种无形财富,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更重要的是,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通过产业过程,使其潜在的财产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只有当每个创新者都能从自己的劳动和投入中有所收获时,创新才能成为全社会积极追求的目标。文化资源的开发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创新积极性就无从激发,潜在的创新就无法变成实际的成果。创新不是目的,而是形成生产力和竞争力的手段,是社会发展的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文化资源就不能有效商品化、要素化。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首先是保障了创意者的利益,推动了创意者阶层(群体)的形成,维护了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实现文化创意上游环节的利益,进而延伸到产业的中下游,打通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要建立在保护创新、创意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因素是实现人的价值,尊重创意主体,特别是高端创意人才的价值,使创意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形成激励创新创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带动更多的创意人才加入文化产业,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最终要形成保护创意的社会文化,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要适应文化产业创新的变化


在社会发展的常规时期,文化产业主要是内容的创新,但在当今全球科技迅猛发展下,特别是互联网时代,文化与科技创新的融合突变就强烈地显现出来。“观念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成为文化产业创新的迫切需求。正如德鲁克所定义的:“创新是改变资源的产出。”以及“创新是改变来自于资源而且被消费者所获取的价值与满足。”互联网时代,数字网络技术正在给世界创造新的巨大资源,如数字电影、数字电视、网络游戏、数字音乐、微博微信,都是在满足消费需求的过程中高速发展的。


互联网新媒体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虽然媒体无论新旧,在信息的生产和销售上都要恪守知识产权法律的底线。但新技术的创新也带来诸多新变化和新问题,传统现实环境下,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经济利益;但互联网下的分享和商业模式转移,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最大化的保障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先授权后使用的挑战,以及文化产品著作权的收益模式转变,如收入第三方化、利益分配后置化。这种对立,也体现了创新与法律制度的不可调和性:前者如飞驰的车轮,而后者如跑道,当前者另辟新径时,后者无法及时的跟进。现实下,站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出发,版权制度对于传统媒体的庇护,实际上也已经捉襟见肘,不能弥留其没落,互联网创新带来利益的二次分配,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的平衡。


因此,创新是系统性和变化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文化产业创新的重要保障,而文化与科技的创新,又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挑战。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创新的利益,也希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跑道能够承载文化产业创新的车轮。创新追求速度和利益,法律追求公平和安全,只有两者的协调,文化产业才能走的更远和更好。


作者:李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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