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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必须了解的十五大原则,最全管理办法解读

2016-12-16 文化产业评论

文化产业评论:2016年12月13日,文化部《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点击了解)正式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都出台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规范性文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点击了解),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了解),三个文件有什么区别,怎么综合把握?对直播业务将产生哪些影响?我们看看本文的比较分析。

 

作者:杨乐(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刘笑岑(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邱少林(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来源:腾讯研究院

编辑:邢成斌

 

2016年12月13日,文化部《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都出台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怎么综合把握?对直播业务将产生哪些影响,一一分析如下:

 

一、三个部门出台了哪些规定,有什么区别?

 

网信办、广电总局、文化部分别出台了关于网络直播的4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的关系是:

 

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是总要求,并重点规制“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领域,12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广电总局9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的是持有视听证主体的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重点在于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的直播,包括了“互联网视听服务许可证”许可范围的一类五项(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和二类七项(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文化部此次规范的是网络表演,包括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传的网络文化产品。即业界通常所说的“秀场类直播和游戏类直播”。此前文化部已经发布过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1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要配合来看。

 

二、三个部门在直播领域的管辖范围有什么区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管理。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执法的“双随机一公开”。

 

三、网站做直播需要哪些资质?

 

  • 网络直播不同业务,需要拿不同的行政许可资质(我司都已经具备):

 

(1)网站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网信办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主播也应当同时具备这个许可,即业界所称平台和主播的“双资质”——因此,在时政新闻类直播服务,门槛最高,基本排除了个人主播或不具备新闻资质的机构主播擅自做时政新闻的可能。

 

(2)提供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主要指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应当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

 

(3)提供网络表演直播服务的(主要指秀场类、游戏类直播),应当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什么是网络表演?

 

文化部传统线下的管理职权是文艺演出、文艺表演,因此顺延到互联网上,对应管理的是“网络表演”。《办法》第二条给出网络表演的定义,“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并指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对应到业务形态就是秀场类直播和游戏类直播。

 

 

五、什么是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网站在《办法》中被定位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是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单位。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六、什么是表演频道?

 

即实际业务中与主播本人身份相绑定的、对应的“房间”、“账号”等。

 

七、谁是表演者?

 

只有主播本人是表演者,《办法》要求开通账号的人应当是主播本人,要进行身份证件的实名注册并验证。在表演中出现的其他人、受邀参演的嘉宾、或路过的群众、仅一次性出镜的人,等等,都不算表演者。分清表演者很重要,这牵扯到实名注册,以及对表演者信息的事前审批、备案问题。

 

八、为主播开通表演频道有哪些要求?

 

  •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1)为主播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2)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3)为境外表演者(含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要在开通前向文化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通。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要在开展表演活动1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

 

(4)文化部对(3)提到的申请、备案工作,都将采取线上申报、线上审批的方式,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但目前这个平台还在建设中,因此预留了时间,自2017年3月15日才开始实施。

 

九、对用户注册环节有何要求?

 

  • 网信办要求,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

 

(1)对互联网直播用户(指的是非主播本人,仅作浏览、评论、打赏等互动环节参与的普通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即主播),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3)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由于网信办的直播规定是总体规定,所以这里的实名制要求,同样适用于各类直播产品。文化部对网络表演类主播增加了验证环节,除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外,还要求“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详见问题八。

 

十、对弹幕如何管理?

 

  • 网信办要求:

 

(1)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

 

(2)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3)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

 

(1)开展重大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不得开通弹幕功能;

 

(2)开展一般性活动、事件的直播,如开通弹幕功能,就要配备专门审核人员对弹幕内容进行审核;

 

(3)发弹幕,要求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4)弹幕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十一、不同的直播平台应当承担哪些审核责任?

 

不同的直播平台规则不完全相同:

 

  • (一)互联网新闻直播

 

根据网信办要求,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上

 

(1)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2)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3)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

 

(4)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还应当设立总编辑;

 

(5)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 (二)网络表演平台

 

根据文化部要求,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1)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

 

(2)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

 

(3)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4)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5)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6)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

 

(7)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8)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9)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

 

  • (三)网络视听服务平台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

 

(1)开展重大活动、事件的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的直播前48小时,应当向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2)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十二、直播平台发现违法信息如何处置?

 

网信办要求,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的,要及时消除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文化部要求,对实时进行的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控,对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先审后发。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建立备用节目紧急替换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直播中遇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内容时实现切换。

 

十三、直播平台对违法主播应当如何处理?

 

  • 网信办要求:

 

(1)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2)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其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 文化部要求:

 

(1)每季度第一个月,要将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主播的信息报送文化部;

 

(2)文化部会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聘请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应当是:

 

(1)守法爱国、无违法犯罪行为;

 

(2)具有良好的公众口碑和社会形象,无丑闻劣迹;

 

(3)不得有违背公序良俗的着装、发型、语言、动作,不得以低俗或不宜面向公众公开讨论的内容制造话题。

 

十四、对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有哪些限制?

 

文化部《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十五、对直播视频资料的留存期限是多少?

 

三部委规定的都是60日。

 

网信办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60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对所直播的节目进行录制,并留存至少60日,以备管理部门核查。

 

文化部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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