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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2016全国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营业收入8万亿元 增长7.5%

文化产业评论:今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指数。同时,我们也找来了2014年和2015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相关数据,供朋友们参考。


来源:国家统计局

编辑:吴慧敏


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7.5%

 

据对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5.0万家企业调查,2016年,上述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0314亿元,比上年增长7.5%(名义增长未扣除价格因素),增速比上年加快0.6个百分点。

 

文化及相关产业10个行业的营业收入均保持增长,文化服务业快速增长。其中,实现两位数以上增长的3个行业分别是:以“互联网+”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营业收入5752亿元、增长30.3%,文化艺术服务业312亿元、增长22.8%,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1242亿元、增长19.3%。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9766亿元,占全国74.4%,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13641亿元、5963亿元和943亿元,占全国比重分别为17.0%、7.4%和1.2%。从增长速度看,西部地区增长12.5%、中部地区增长9.4%,均高于东部地区7.0%的增速,而东北地区继续下降,降幅为13.0%。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等。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3、调查方法

 

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12月末认定的调查企业为5.0万家,与9月末有所不同。

 

4、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具体请参见文化产业评论超链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2015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1%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经国家统计局核算,2015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27235亿元,比上年增长11%(未扣除价格因素),比同期GDP名义增速高4.6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3.97%,比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核算数据表明,文化及相关产业是当前经济增长的一个亮点,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比重日益上升,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朝着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方向迈出新的步伐。

 

按行业分,2015年文化制造业增加值11053亿元,比上年增长8.4%,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0.6%;文化批发零售业增加值2542亿元,增长6.6%,占9.3%;文化服务业增加值13640亿元,增长14.1%,占50.1%。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17071亿元,占62.7%;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10165亿元,占37.3%。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范围和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3、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相关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采用收入法核算。

 

4、数据修订

 

2016年7月国家统计局实施了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并根据新的核算方法修订了1952年以来的GDP(国内生产总值)数据。2013-2014年文化及相关产业数据进行了相应修订。


2014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2.1%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经国家统计局核算,2014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23940亿元,比上年增长12.1%(未扣除价格因素),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3.9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3.76%,比上年提高0.13个百分点。核算数据表明,文化及相关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行业分,2014年文化制造业增加值9913亿元,比上年增长8.2%,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1.4%;文化批发零售业增加值2386亿元,增长11.2%,占10.0%;文化服务业增加值11641亿元,增长15.9%,占48.6%。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业创造的增加值为14671亿元,占61.3%;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业创造的增加值为9269亿元,占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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