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和“工作报告”(全文)
文化产业评论:2012年至2016年,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全国性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项目。全国成立3600个普查机构,投入10.7万名普查人员、12.4亿元经费,调查102万家国有单位,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万件/套。4月7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正式向社会发布。
来源:国家文物局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要求,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了我国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通过对31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差错率低于0.5%,达到质量控制要求。
截至2016年10月31日,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4907件/套。其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为26610907件/套(实际数量64073178件),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纸质历史档案(注1)81544000卷/件。
现将全国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64073178件国有可移动文物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
(一)类别
按文物类别统计,数量最多的五个类别分别是:钱币24827078件,数量占比38.75%;古籍图书11912756件,数量占比18.59%;档案文书4073555件,数量占比6.36%;陶器2287469件,数量占比3.57%;瓷器2252805件,数量占比3.52%。以上五个类别合计45353663件,数量占比70.78%。
表1-1 按可移动文物类别统计
(二)年代
本次普查使用了六种年代表示方式对文物的年代进行登录。其中:地质年代(实际数量1053289件,数量占比1.64%),考古学年代(实际数量896940件,数量占比1.40%),中国历史学年代(实际数量53830817件,数量占比84.01%),公历纪年(实际数量3039557件,数量占比4.74%),其他(实际数量1849862件,数量占比2.89%),年代不详(实际数量3402713件,数量占比5.31%)。
表1-2-1 按可移动文物年代统计
使用考古学年代和中国历史学年代登录的可移动文物合计54727757件。其中,数量最多的五个年代分别是:清18424094件,数量占比33.66%;宋9914814件,数量占比18.12%;中华民国9220037件,数量占比16.85%;汉4710963件,数量占比8.61%;中华人民共和国3648830件,数量占比6.67%。以上五个年代合计45918738件,数量占比83.90%。
表1-2-2 按可移动文物考古学年代和中国历史学年代统计
(三)级别(注2)
按文物级别统计,珍贵文物(注3)共计3856268件,数量占比6.02%;一般文物24353746件,数量占比38.01%;未定级文物35863164件,数量占比55.97%。
表1-3 按可移动文物级别统计
(四)来源(注4)
按文物来源统计,主要是以下三种:旧藏25967788件,数量占比40.53%;发掘10935063件,数量占比17.07%;征集购买10488715件,数量占比16.37%。以上三种来源合计47391566件,数量占比73.96%。
表1-4 按可移动文物来源统计
(五)入藏时间
表1-5 按可移动文物入藏时间统计
(六)完残程度(注5)
表1-6 按可移动文物完残程度统计
(七)保存状态(注6)
表1-7 按可移动文物保存状态统计
二、珍贵文物基本情况
(一)类别
珍贵文物中,数量最多的五个类别是:钱币558247件,数量占比14.48%;陶器465340件,数量占比12.07%;书法、绘画393109件,数量占比10.19%;瓷器381260件,数量占比9.89%;古籍图书263745件,数量占比6.84%。以上五个类别合计2061701件,占珍贵文物总量的53.46%。
表2-1 按珍贵文物类别统计
(二)年代
按珍贵文物的年代表示方式统计:地质年代5734件,数量占比0.15%;考古学年代106536件,数量占比2.76%;中国历史学年代3259252件,数量占比84.52%;公历纪年267766件,数量占比6.94%;其他165948件,数量占比4.30%;年代不详51032件,数量占比1.32%。
表2-2-1 按珍贵文物年代统计
使用考古学年代和中国历史学年代登录的珍贵文物合计3365788件。其中,数量最多的五个年代分别是:清1287939件,数量占比38.27%;中华民国355468件,数量占比10.56%;汉354683件,数量占比10.54%;明300032件,数量占比8.91%;宋275881件,数量占比8.20%。以上五个年代合计2574003件,数量占比76.48%。
表2-2-2 按珍贵文物考古学年代和中国历史学年代统计
(三)来源
从珍贵文物的来源看,主要是下列五种:旧藏873934件,数量占比22.66%;拨交719348件,数量占比18.65%;征集购买661827件,数量占比17.16%;发掘569601件,数量占比14.77%;接受捐赠407867件,数量占比10.58%。以上五种来源合计3232577件,占珍贵文物总量的83.83%。
表2-3 按珍贵文物来源统计
(四)入藏时间
表2-4 按珍贵文物入藏时间统计
(五)完残程度
表2-5 按珍贵文物完残程度统计
(六)保存状态
表2-6 按珍贵文物保存状态统计
三、收藏单位数量分布情况
(一)按行政区划统计收藏单位数量
收藏单位数量最多的五个省(自治区)分别是:西藏自治区790个,数量占比7.08%;山东省671个,数量占比6.01%;浙江省652个,数量占比5.84%;江苏省613个,数量占比5.49%;四川省594个,数量占比5.32%。以上五个省(自治区)合计3320个,占收藏单位总量的29.74%。
表3-1 按行政区划统计
(二)按收藏单位隶属关系统计收藏单位数量
从收藏单位隶属关系看,县区属收藏单位数量最多,共6971个,数量占比62.45%。
表3-2 按收藏单位隶属关系统计
(三)按收藏单位性质统计收藏单位数量
从收藏单位性质看,事业单位数量最多,共8025个,数量占比71.90%。
表3-3 按收藏单位性质统计
(四)按收藏单位类型统计收藏单位数量
表3-4 按收藏单位类型统计
(五)按收藏单位所属行业统计收藏单位数量
从收藏单位所属行业看,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收藏单位6098个,数量占比54.63%;属于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收藏单位3235个,数量占比28.98%;属于教育行业的收藏单位1019个,数量占比9.13%。以上三个行业合计10352个,占全部收藏单位总量的92.74%。
表3-5 按收藏单位所属行业统计
四、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情况
(一)按行政区划统计可移动文物数量
可移动文物数量最多的五个省(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市11615758件,数量占比18.13%;陕西省7748750件,数量占比12.09%;山东省5580463件,数量占比8.71%;河南省4783457件,数量占比7.47%;山西省3220550件,数量占比5.03%。以上五省(直辖市)合计32948978件,占可移动文物总量的51.42%。
表4-1 按行政区划统计
(二)按收藏单位隶属关系统计可移动文物数量
表4-2 按收藏单位隶属关系统计
(三)按收藏单位性质统计可移动文物数量
按收藏单位性质统计,事业单位收藏可移动文物数量最多,实际数量62471997件,数量占比97.50%。
表4-3 按收藏单位性质统计
(四)按收藏单位类型统计可移动文物数量
按收藏单位类型统计,博物馆、纪念馆收藏可移动文物数量最多,共计41963657件,数量占比65.49%。
表4-4 按收藏单位类型统计
(五)按收藏单位所属行业(注8)统计可移动文物数量
按收藏单位所属行业统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收藏可移动文物55657751件,数量占比86.8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收藏可移动文物3744018件,数量占比5.84%;教育行业收藏可移动文物2819254件,数量占比4.40%。以上三个行业合计收藏可移动文物62221023件,数量占比97.11%。
表4-5 按收藏单位所属行业统计
注1 档案系统依据《关于积极做好档案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8号)的要求,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含手稿、字画等)的普查由国家档案局按系统组织开展,其著录项目以现有项目为基础,成果统一汇总后交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的1949年以前重要历史档案的统计管理数据,以及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文物信息。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
注2 可移动文物等级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注3 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注4 可移动文物来源主要包括:
1)征集购买,是指以有偿形式取得所有权的文物,来源单位(或个人)是指原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
2)接受捐赠,是指以无偿或奖励形式取得所有权的文物,来源单位(或个人)是指原捐赠单位或捐赠人。
3)依法交换,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依据相关程序交换的文物,来源单位是指与本收藏单位交换文物的单位。
4)拨交,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变更使用权或保管权的文物,来源单位是指原拨交单位。
5)移交,是指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移交罚没的文物,来源单位是指原移交部门。
6)旧藏,是指收藏单位继承的历史上原有的收藏并保存至今的文物。
7)发掘,是指经正式考古发掘出土(水)的文物,来源单位是指进行考古发掘的单位。
8)采集,是指捡拾上交的文物,来源单位(或个人)是指捡拾文物的单位(或人员姓名)。
9)拣选,是指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物资回收部门将拣选的文物移交给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来源单位是指原移交文物的单位。
10)其他,是指以上来源方式以外的文物来源。
注5 按照《关于做好馆藏自然类藏品登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办普查函〔2014〕249号)要求,登录的自然类藏品1514681件(组),不填写“完残程度”指标项。
注6 按照《关于做好馆藏自然类藏品登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办普查函〔2014〕249号)要求,登录的自然类藏品1514681件(组),不填写“保存状态”指标项。
注7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总政治部(现为军委政治工作部)自行组织开展,普查数据成果统一汇总,单位信息不予公开。
注8 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
注9 依据《关于积极做好档案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8号)的要求,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完成登录备案的非纸质实物档案2659075件。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
2012年至2016年,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经过各级政府和普查机构努力,普查工作有序推进。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通过普查验收,普查工作总体完成。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全国成立3600余个普查机构,投入10.7万名普查人员、12.45亿元经费,调查102万个国有单位,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万件/套。其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国有可移动文物2661万件/套(实际数量6407万件),纳入普查统计的各级档案机构的纸质历史档案8154万卷/件。普查摸清了我国可移动文物资源总体情况,新发现一批重要文物,健全国家文物资源管理机制,建立起国家文物身份证制度,建设了全国文物资源数据库,夯实我国文物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一、我国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总体情况
通过对普查结果统计分析,我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呈现出资源总量庞大、收藏体系多元、收藏主体集中、文物类型丰富、文物数量快速增长等特点。
截至2016年10月31日,普查统计的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4,907件/套。其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为26,610,907件/套,实际数量64,073,178件。
按登录文物的实际数量统计(下同),北京、陕西、山东3省市登录文物数量超过500万件,河南、山西、江苏、浙江、湖北、四川、甘肃、湖南、天津、广东、辽宁、内蒙古、重庆、河北、安徽等15省区市超过100万件。全国共登录珍贵文物3,856,268件,其中一级文物218,911件,二级文物551,192件,三级文物3,086,165件。
按文物类别统计,钱币、古籍图书、档案文书、陶器、瓷器5个类别数量最大,占总量的70.78%;漆器、甲骨、珐琅器、交通运输工具4个类别数量最少,占总量比例均不足0.1%。按时代统计,文物总量最多的依次为清、宋、中华民国、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比例分别为34.23%、18.42%、17.13%、8.75%、6.78%;西晋、隋、五代十国、辽、西夏文物数量最少,均不足0.2%。
按收藏主体统计,全国登录的11162家收藏单位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和其他类型单位收藏文物比例分别为:65.49%、11.02%、4.15%、0.29%、19.05%。按完残程度统计,完整、基本完整、残缺、严重残缺的比例分别为23.93%、59.89%、14.43%、1.75%。按文物来源统计,旧藏、发掘、征集购买、接受捐赠的比例分别为40.53%、17.07%、16.37%、6%。
按保管层级统计,中央属、省属、地市属、县区属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比例分别为14.63%、30.78%、27.74%、26.19%,乡镇街道属和其他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比例不足1%。
按入藏时间统计,1949年以前、1949至1965年、1966至1976年、1977至2000年、2001年至今五个时段,比例分别为16.21%、13.23%、3.54%、41.01%、26.02%。
二、普查开展情况
2010年12月3日,刘延东同志专门批示,要求国家文物局对于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进行认真研究;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刘延东同志提出国有可移动文物是我国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未开展全面系统调查,这个家底也应当早日摸清,要抓紧提出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具体思路和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对此,国家文物局加强前期研究,编制可行性报告,制定技术方案,并在陕西省、北京市朝阳区、军队系统、山东省青岛市开展试点工作。2012年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明确由国务院统一领导,按照普查准备、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有序推进普查工作。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由15个部门组成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刘延东副总理担任组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制订公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普查工作机构,承担全国普查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组建普查机构队伍,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全国各级财政累计投入12.45亿元。各级普查机构建立普查协调、督导、咨询、通报等机制,制定人员、安全、档案等管理制度。重点收藏单位建立专门普查工作机制。全国组建以普查员为基础,专家及志愿者参加的10.7万人的专门队伍,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二)技术路线
普查按照统一平台、联网直报、属地管理、县为单元的原则开展。全国建立统一标准规范,以单位自查申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地方政府按照属地开展网格化调查和文物认定。全国各级普查机构共向102万家国有单位发放《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实现调查上不漏单位,认定上不漏文物。
普查建设了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平台,各地普查机构和收藏单位组建普查人员,对经认定的文物,开展文物定名、断代、分类、编号、测量、计量、拍照等,填写《可移动文物认定信息登记表》和《文物登记卡》,依托互联网在统一平台上进行数据登录、审核。
(三)质量控制
全国统一制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明确填报规范和评定细则,加强数据审核和质量管理。各地细化普查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严把质量关,以自查、督查、评估、验收等多种形式保证普查质量。聘请第三方对各地普查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项评估。国家文物局组织普查验收,重点检查普查机构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及经费等保障措施,普查覆盖率及数据质量等,组织专家对各省数据抽样审核,数据差错率均在0.5%以下,达到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三、主要成果
(一)掌握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总体情况
各级地方政府以县域为单元,对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全面掌握文物资源状况、收藏单位数量和行业分布,建立各级文物资源目录和文物资源地图。普查实现了国有单位的全覆盖,国民经济统计的20个行业划分中,除国际组织外,19个行业均有收藏文物的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独立开展普查,认定军队系统文物92,449件/套。普查还对我国驻外使领馆收藏保管的文物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西藏、青海、浙江、四川等省区对重点宗教场所保管的文物开展了认定登记。普查打破原有行业系统条块分割局限,将文物资源统计从文物系统拓展到全国各行业领域。
普查除对文物本体信息进行逐项登记外,还对收藏单位、保管人员、库房情况、管理制度等同时开展了调查。根据普查结果,全国文物库房面积335.3万平方米,保管人员总数27985人。全国文物基础数据更加全面详实准确,为文物资源精细化管理创造良好条件,有力支持了各级政府文化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新发现一批重要文物
各级普查机构通过实地走访、上门调查、重点认定等方式,加大对新发现文物资源的梳理调查和登记,全国新发现新认定文物共7,084,149件/套。仅北京地区就新登记收藏单位222家,新发现新认定文物2,884,873件/套。
一些文物单位对历史上囿于保护条件所限而封箱保存的藏品进行了全面清理登录。故宫博物院新普查登录了一批重要甲骨文物,社科院考古所整理登录的考古出土文物超过10万件,江苏省完成隋炀帝墓出土文物等一批新出土文物的登记。众多非文物系统的单位通过普查认定,发现了大量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山西省运城市青龙寺发现完整的《永乐南藏》经书,内蒙古赤峰市发现红山时期陶塑人像,四川省阿坝州发现清代土司铜印,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在普查中认定文物数万件,包含青铜器、陶瓷、玉石、书画、雕塑等多种类型,新疆认定2万余件反映生产建设兵团历史的文物。
(三)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文物身份证制度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采集了27项收藏单位信息和15项文物基础信息,建成国家文物资源数据库,改变过去各单位文物信息零散孤立、互不相通的信息孤岛局面,实现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统一集中存储。登录文物照片5000万张,数据总量超过140TB,有效构建全国可移动文物大数据。依托互联网,按照管理层级和行政区域对文物资源信息进行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和利用,全面提升文物资源管理能力。
普查按照统一编码规范,对登录文物和单位统一分配标准代码和分类编号,建立文物实物、藏品档案、电子信息关联一体的“文物身份证”编码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登录的每件文物赋予全国永久唯一的22位数字编码,作为文物属性验证、信息甄别和索引查询的识别标识。
(四)健全国家文物资源调查管理机制
本次普查突显政府行为,建立起各部门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协作机制,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标准,联网直报,实现登录数据动态管理,建立文物认定机制和数据管理利用制度,是我国文物资源调查模式的重要创新。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与同期开展的“全国古籍普查”、“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协作推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数据70余万条。
普查期间,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多项跨省区、跨行业的调查、认定、登记和管理机制专项调查,涉及甲骨、漆木器等9个文物资源类型和宗教场所等3类收藏体系。广东省对民间收藏文物的调查进行有益探索,组织对16家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进行认定,明确藏品性质、年代、名称等。普查建立的组织体系、标准规范、统一平台和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及培养的人员队伍,为完善全国文物资源调查管理机制、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进行良好实践,打下坚实基础。
(五)全面夯实文物基础工作
本次普查制定了文物藏品登录规范,统一了文物藏品档案和登记卡,建立了十余项标准,文物定名、断代、计量、分类等15个核心指标首次实现全国一体化。各单位按照普查要求开展藏品清点,核定账、物对应,补充完善文物信息,健全藏品账目档案,依法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有单位收藏文物建档备案的要求真正落实落地。普查期间,全国累计举办培训班11741次,培训人员28万人次,全国新建重建档案的文物达10,415,363件/套,有6989家单位新建立了藏品档案和账目。中国国家博物馆抽调284名专业人员全职开展普查,登录文物130万件,建馆104年来第一次摸清家底。中国海关博物馆按照普查标准建立起各项藏品管理制度,作为日常业务工作的基本规范。
各地将普查与文物清库建档、鉴定定级工作相结合,各级普查机构指导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认定,完善库房管理、文物提调注销、安全保卫和档案等制度。争取财政支持,实施库房展厅维修改造、预防性保护等,改善文物保存条件。甘肃、四川、河南3省考古机构在普查基础上积极向博物馆移交文物。武汉市普查办帮助归元禅寺开展文物藏品清理和保护,修缮破损文物。
(六)初步建立可移动文物社会服务和共享机制
各级普查机构积极推进普查成果共享和利用,举办文物展览,出版各类普查成果图书,建立网上共享平台。全国共举办普查相关展览1901个,展出文物35.7万件,参观总人次达到1.5亿。中国文物交流中心联合各地实施“文物带你看中国”项目,将代表中华文明的数字文物藏品在海外文化中心和博物馆推广展示。甘肃配合“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联合各收藏单位赴国内外举办展览。
普查建成全国可移动文物登录网,作为展示普查成果的平台,已向社会开放普查文物信息40.8万件。各地向社会公开的文物资源信息超过228万条。部分高校改变以往校史馆、科研教学点等内部办馆模式,逐步向社会公众开放。银行、科技、地质、卫生等部门成立专题博物馆,贵州茅台酒厂、武汉钢铁集团将普查成果与企业历史研究相结合,提升企业文化。陕西省实施虚拟博物馆建设,湖南、安徽省利用普查成果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受到社会欢迎。
四、基本经验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是普查成功的前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明确要求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文物活起来”。李克强总理专门批示,要求努力做好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刘延东副总理亲自提出开展本次普查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部署安排各项工作。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关心重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等文件都对做好普查、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加强普查成果管理利用和资源共享提出明确意见,对普查工作进行了正确指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支持配合是普查成功的保障
中央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家文物局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全国普查的组织实施。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档案局等部门及军队系统印发通知,推动本系统普查工作;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承担普查协调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完成紫光阁、武成殿普查,登录近百件重要文物。外交部组织对144个驻外外交机构保管的文物进行清查,认定登记文物2451件。中央财政安排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平台建设经费6400万元,并对重点中央单位普查经费予以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建立以文物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普查工作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四川、广东、浙江等9省市安排普查经费均超过5000万元。各级政府将普查纳入绩效考核,鼓励争先创优,层层签订责任状和任务书,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普查机制,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各行业、系统和公众积极参与普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工作的良好局面。各地印发《致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公开信》,进行广泛发动动员,媒体积极关注宣传普查。北京、广东等省市通过公开招标,对部分工作服务外包,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普查。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支持普查,大批志愿者积极申请承担普查任务。各地通过公益节目、展览、微信、短信等方式推广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和共享普查成果。
(三)严控质量是普查成功的关键
普查创新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统一平台,加大结构化数据比例,减少人工操作误差。对行业外新建立文物藏品档案的单位,文物部门组织专家队伍上门提供文物认定、断代、定名等专业支持,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各地按照进度和质量要求,采集登录文物信息,建立中央、省、地市、区县和收藏单位五级审核体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严控质量,确保数据完整规范,信息真实准确。国家文物局安排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赴各地开展技术支持,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各地采取措施,制定科学流程,确保文物安全,普查中没有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南京市江宁区设立专门工作区域,采取分工协作、现场监督审核、流水线作业方式,确保普查进度质量。
(四)普查员敬业奉献是普查成功的基础
本次普查时间紧、任务重、技术环节多、质量要求高,是对普查员能力和敬业精神的全面检验。普查员在没有额外补贴情况下,在本职工作外承担大量普查任务,主要依靠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休息开展工作。基层普查员秉承守土有责精神,主动服务,消除部分单位对普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积极申报的顾虑。各文物收藏单位人员恪尽职守,克服工作强度大、文物库房阴冷潮湿且充斥着预防文物病害的化学药剂等不利条件,夜以继日开展工作。青海、西藏部分高原地区交通、电力、通讯条件差,普查员靠马驮人扛自带设备干粮,长期进驻玉树、阿里等低压缺氧、环境恶劣地区开展普查。新疆普查人员直面暴恐威胁,坚持下乡村、进社区开展普查工作。五年来,有身患重病坚持在普查一线的,有常年在外地不能与妻儿团聚的,有退休后仍以志愿者身份投身普查的,特别是四川阿坝州的年轻藏族女普查员尕让机牺牲在普查岗位上,全国普查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五、普查后续工作措施
通过普查总结分析,我国文物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本次普查未覆盖我国所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后续工作机制亟需建立。
本次普查的范围为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包括非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的文物)未纳入普查范围,数量庞大的民间文物尚缺乏有效统计途径。除部分省市外,大部分宗教场所收藏的数量庞大的可移动文物未纳入普查。普查中少部分国有单位主动申报意识不足,有些单位未全面完整申报文物收藏情况。部分中央、省级重要文物收藏单位因藏品数量较大、人员紧张等因素没有完成全部收藏文物的采集登录。此外,普查后续工作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随着普查全面结束,各地临时性普查机构和人员解散,普查数据管理审核、更新维护、统计发布等工作缺乏固定机制。
二是保管条件亟需改善,专业人员匮乏。
大多数基层单位保管条件差,库房面积小,柜架陈旧,文物得不到妥善保管。少数单位没有文物库房,部分珍贵文物没有专柜囊匣保管,长年裸露在外,受粉尘、光线以及空气中有害气体侵蚀。全国平均每名保管员保管文物2290件,基层保管员兼职现象普遍。文物保护修复设备不完备,修复技术人员缺乏,难以满足文物保护需求。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未定级文物占55.97%,亟需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区分等级和建档,明确管理责任。此外,新纳入普查范围的非文物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问题开始显现,尚未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政策资金的保障范围。一些新发现新认定文物后续保护措施没有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文物资源开放利用意识不强、渠道有限。
普查发现,一些收藏单位,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企业,缺乏文物管理利用的意识和方法,文物长期处于未有效利用状态,甚至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隐患,文物的学术研究价值和社会教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即使是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利用率也需大幅度提高。
为加强全国文物资源科学有序管理,充分发挥普查成果效益和作用,国家文物局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落实保护责任,提升保护能力
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等方面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深入挖掘文物资源蕴含的历史价值和时代精神,将文物的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优势。利用普查成果,明确保护需求,落实保护责任,将文物保护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普查统计显示,地市和区县级管理的可移动文物占全国文物资源总量的53.93%,应重点加强其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国家文物局将积极支持各地将普查中新发现认定的文物全面纳入保护范围,予以政策支持,改善收藏单位文物保存环境和条件,加大预防性保护和修复力度。发挥资源管理在文物工作中的基础作用,通过资源统筹调配各管理要素,提升全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涵盖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文物登录制度,加强文物资源和文物安全管理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摸清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及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摸清可移动文物家底的基础上,国家文物局将积极推进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突出政府文物资源管理职责,统筹国有文物资源,深化普查成果,建立统一的文物认定标准、采集登录标准、数据更新和定期发布机制,健全文物国家调查登记、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体系,实现文物资源管理利用的全流程动态监管,规范文物建档备案和库房管理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发挥资源管理在文物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将文物资源作为新建扩建博物馆、地区中心库房等基础设施,博物馆评估定级,实施保护修复项目申请财政补助经费等的测算依据。
(三)创新资源利用手段,促进文物活起来
加强全国文物资源梳理整合,深化部门合作,促进各行业系统文物资源挖掘,促进普查成果利用,实现全国文物资源互通共享。将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建立的文物资源登录的统一平台打造成为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持续向社会开放普查登录文物信息。通过建立配套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收藏单位、各级文物部门改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创新开放方式,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进一步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
拓展普查成果,继续建设和完善文物大数据体系,开展“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各收藏单位利用普查成果,开展联合研究,共同策划展览。促进大型收藏单位文物资源和展览向基层博物馆流动,鼓励各收藏单位之间开展馆际藏品交流,提高文物展示利用率。加强对各行业各系统收藏单位的业务指导,支持其利用博物馆保管展示各类文物资源。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化的力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合作,开展文物内涵挖掘和创意设计,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积极探索创新文物资源共享途径。多措并举,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促进文物资源活起来,发挥其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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