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文化部公布权责清单(全文)4大领域33项内容
第1654期文化产业评论: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化部被列入试点部门。近日,《文化部艺术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专项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公布。《权责清单》分为总则、权责事项表和附则三部分,明确了文化部在艺术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主要职责、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以下为《权责清单》全文。
来源:文化部官网
编辑:邹银娣
文化部
艺术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专项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总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三定”规定,文化部在艺术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个领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方针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群星、动漫)相关奖项的评奖工作。
(四)指导、管理艺术事业发展,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国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
(五)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六)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七)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等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开展相关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九)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职责,文化部在艺术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体行使以下权责事项。
权责事项表
艺术发展领域
1 组织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
2 组织实施戏曲振兴工程
2.1 全国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2.2 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
2.3 举办全国性戏曲展演活动
2.4 扶持戏曲创作
3 组织实施剧本扶持工程
4 评估全国重点美术馆
5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
6 扶持重点民族歌剧剧目创作
7 文华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化产业领域
1 编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2 确定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
3 确定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
4 命名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5 动漫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6 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
7 认定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
公共文化领域
1 编制公共文化发展规划
2 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
3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4 群星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5 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
5.1 制定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
5.2 对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
6 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6.1 制定全国县以上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
6.2 对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7 评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1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许可
2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3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4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5 认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6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7 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附则
(一)总则规定的文化部应当承担的相关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文化部应根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责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文化部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工作服务指南,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责调整等情况,由中央编办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注:以下为具体权责事项表
艺术发展领域
1 组织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组织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专栏25:文化重大工程。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申报单位、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申报数量、申报材料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审核、论证,评选出年度重点创作剧目名录和重点扶持剧目,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年度重点创作剧目名录和重点扶持剧目名单。 4.文化部对重点扶持剧目艺术创作划拨一定金额的创作经费补贴。 5.文化部督促、检查、指导重点扶持剧目的创作、修改。 6.文化部对重点扶持剧目进行考核评估并组织展演。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组织专家考核评估重点扶持剧目,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扶持剧目称号。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申报范围、条件、对象、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 组织实施戏曲振兴工程
2.1 全国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组织实施戏曲振兴工程 |
子项 | 全国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专栏25:文化重大工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号)第三部分第(11)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普查目标、普查范围和内容、工作原则、工作机构、项目步骤、时间安排、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等。 2.文化部组织各省落实普查工作。 3.文化部组织专家对普查结果进行验收评估。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负责监督各省普查工作执行进度。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普查工作范围内容、原则、机构以及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2 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组织实施戏曲振兴工程 |
子项 | 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专栏25:文化重大工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号)第三部分第(11)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材料、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遴选,对入选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3.文化部公布名单,向入选艺术家所在单位拨付扶持资金。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确认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收回扶持资金。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3 举办全国性戏曲展演活动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组织实施戏曲振兴工程 |
子项 | 举办全国性戏曲展演活动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专栏25:文化重大工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号)第三部分第(11)条。 |
履责方式 |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承办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材料、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论证、遴选,对入选剧目名单进行公示。 3.文化部公布入选剧目名单,组织全国性戏曲展演活动,拨付剧目参演补贴。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4 扶持戏曲创作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组织实施戏曲振兴工程 |
子项 | 扶持戏曲创作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专栏25:文化重大工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号)第三部分第(11)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申报主体、申报类别、申报流程、申报材料、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论证、遴选,对扶持剧目名单进行公示。 3.文化部公布入选剧目名单,拨付扶持资金。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入选剧目演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收回扶持资金。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3 组织实施剧本扶持工程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组织实施剧本扶持工程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专栏25:文化重大工程。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申报主体、申报类别、申报流程、申报材料、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剧本进行论证、遴选,对扶持剧本名单进行公示。 3.文化部公布入选剧本名单,向入选剧本作者拨付扶持资金。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入选剧本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收回扶持资金。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4 评估全国重点美术馆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评估全国重点美术馆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的通知》(文艺发〔2014〕33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评估标准、评估机构、评估内容和对象、评估程序、监督管理等。 2.文化部组织评估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并公示。 3.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通过年检和复评的方式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监管。如发生以下情形,国家重点美术馆将被取消资格: 1.因经费等原因,导致美术馆无法正常运营; 2.美术馆公共服务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美术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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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5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普查目标、普查范围和内容、工作原则、工作机构、项目步骤、时间安排、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等。 2.文化部组织各省落实普查工作。 3.文化部组织专家对普查结果进行验收评估。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负责监督各省普查工作执行进度。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6 扶持重点民族歌剧剧目创作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扶持重点民族歌剧剧目创作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申报流程、申报材料、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论证、遴选,对入选剧目名单进行公示。 3.文化部对入选的重点创作剧目给予扶持。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入选的重点创作剧目进行跟踪指导和验收。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7 文华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领域 | 艺术发展领域 |
权责事项 | 文华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宣部关于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文华奖章程,包括奖项设置、评奖对象、评奖标准、参评条件、评奖机构、评奖程序、奖励和推广、评奖纪律和监督检查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或单位申报作品进行初评并公示;在中国艺术节上组织终评,评出10部文华大奖获奖剧目。 3.文化部组织评选10名文华表演奖获得者,并公示。 4.文化部颁发文华大奖和文华表演奖证书、奖牌(杯)和奖金。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按照评奖章程进行审核。参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不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乃至所获奖项等处罚。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成评委会的; 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奖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文化产业领域
1 编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领域 | 文化产业领域 |
权责事项 | 编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
履责方式 | 一、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1.规划文本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 2.规划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具体,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规划编制程序 1.文化部应当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按程序立项。 2.文化部应当拟订规划草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3.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规划。 三、规划衔接 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等进行衔接。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规划编制违反议事规则,不民主决策、不广泛征求意见、不履行相关程序性要求的; 2.在规划编制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 确定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
领域 | 文化产业领域 |
权责事项 | 确定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标准、确定流程、监督方式等。 2.文化部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推荐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试点进行确定并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组织评估。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文化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名单。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政策措施支持。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申报范围条件、对象、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3 确定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
领域 | 文化产业领域 |
权责事项 | 确定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3.《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基本要求,以及各个命名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任务、确定程序、试点时间、考核管理等。 2.文化部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组织文化部文化产业专家委员会评审。 3.文化部经商财政部后确定并发布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名单。 二、事中事后监管 1.文化部对试点城市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保障不力、在一定期限内未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未达到试点预期效果的城市,取消试点城市命名。 2.文化部对试点城市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申报范围条件、对象、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4 命名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领域 | 文化产业领域 |
权责事项 | 命名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和要求、主要任务、创建周期、工作程序等。 2.文化部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和答辩,确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名单并公示。 3.文化部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过程进行督促和指导。 4.文化部对创建期满的园区组织开展验收。 5.文化部对通过验收的园区进行公示并正式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已命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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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申报范围条件、对象、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5 动漫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领域 | 文化产业领域 |
权责事项 | 动漫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文化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1〕15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评奖办法,包括评奖对象、奖项设置、参评条件、评奖标准、评奖机构、评奖程序、奖励推广、评奖纪律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评委通过集体评议、参考市场表现,评出获奖作品和项目名单。 3.文化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文化部确定获奖作品和项目,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按评奖办法进行审核。参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乃至所获奖项等处罚。 三、部门之间职责衔接 文化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成评委会的; 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奖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6 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
领域 | 文化产业领域 |
权责事项 | 动漫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文化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1〕15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评奖办法,包括评奖对象、奖项设置、参评条件、评奖标准、评奖机构、评奖程序、奖励推广、评奖纪律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评委通过集体评议、参考市场表现,评出获奖作品和项目名单。 3.文化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文化部确定获奖作品和项目,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按评奖办法进行审核。参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乃至所获奖项等处罚。 三、部门之间职责衔接 文化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成评委会的; 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奖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7 认定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
领域 | 文化产业领域 |
权责事项 | 认定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
履责方式 | 一、前置条件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可申请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的范围、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监督方式等内容。 2.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3.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具有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 三、事中事后监管 1.文化部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并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公布年审合格和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名单。对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取消其进口免税资格。 2.文化部对存在以虚假情况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将撤销其进口免税资格。 四、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公共文化领域
1 编制公共文化发展规划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编制公共文化发展规划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
履责方式 | 一、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1.规划文本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 2.规划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具体,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规划编制程序 1.文化部应当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按程序立项。 2.文化部应当拟订规划草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3.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规划。 三、规划衔接 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等进行衔接。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规划编制违反议事规则,不民主决策、不广泛征求意见、不履行会签等程序性要求的; 2.在规划编制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 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其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2.文化部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以及公共文化保障标准、技术标准、评价标准等提出标准规范制定计划。如制定的有关标准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立项。 3.文化部拟订标准规范草案。 4.文化部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标准规范。涉及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二、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 文化部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制定的标准规范对公共利益、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标准规范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3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方案和创建标准,以及每个环节的承办主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时间安排、监督方式等。 2.文化部、财政部经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省文化厅、财政厅审核,省政府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等环节批准确定创建资格名单。 3.文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4.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对示范区(项目)进行命名和授牌。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中期督查,实施过程管理考核。 三、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开展此项工作。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申报范围条件、对象、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4 群星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群星奖评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宣部关于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评奖办法,包括评奖对象、奖项设置、参评条件、评奖标准、评奖机构、评奖程序、奖励推广、评奖纪律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参加复赛的作品进行评选,评出决赛入围作品。 3.文化部对决赛入围作品进行公示。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按照评奖办法进行审核。参评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所获奖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罚。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报送要求、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未按规定程序组成评委会的; 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奖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5 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
5.1 制定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 |
子项 | 制定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2.《文化部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文图发〔1994〕10号)。 |
履责方式 | 1.文化部根据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以及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政策文件,制定全国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和定级必备条件。 2.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制定的标准规范对公共利益、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标准规范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5.2 对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 |
子项 | 对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2.《文化部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文图发〔1994〕10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以及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要求、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评估组,对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 3.文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区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文化部组织抽查。 4.文化部根据评估数据确定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结果。 5.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对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结果进行公示。 6.文化部对一、二、三等级公共图书馆进行命名和颁牌。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在评估过程中对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抽查。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评估定级标准以及评估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估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6 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6.1 制定全国县以上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
子项 | 制定全国县以上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2.《文化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 |
履责方式 | 1.文化部根据全国文化馆事业发展现状以及文化馆建设标准、文化馆用地指标等政策文件,制定全国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文化馆评估标准和定级必备条件。 2.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全国县以上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制定的标准规范对公共利益、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标准规范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6.2 对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
子项 | 对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2.《文化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以及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要求、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评估组,对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文化馆进行评估。 3.文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区地市级、县级文化馆进行评估。文化部组织抽查。 4.文化部根据评估数据确定县以上文化馆评估定级结果。 5.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对县以上文化馆评估定级结果进行公示。 6.文化部对一、二、三等级文化馆进行命名和颁牌。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在评估过程中对县以上文化馆进行抽查。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评估定级标准以及评估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估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7 评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领域 | 公共文化领域 |
权责事项 | 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 |
子项 | 评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2.《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通知,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申报要求、时间安排等。 2.文化部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并进行公示。 3.文化部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并授牌。 文化部在评审过程中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抽查。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1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许可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许可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
履责方式 | 一、前置条件 1.征得调查对象同意。 2.境外组织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审批依据、审批主体、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2.文化部应当接收材料,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审查材料并征得调查对象的意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结果在文化部官网公开。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发现问题及时约谈并要求整改。 2.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审批依据、审批主体、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2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 |
履责方式 | 1.发现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批准后立案。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及违反委托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使用合法处罚单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利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玩忽职守,对于应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3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承办主体、申请材料、时间安排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4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公布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承办主体、申请材料、时间安排等。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5 认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认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基本措施、工作机制等。 2.文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评审申请地区编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3.文化部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6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按程序向国务院申请设立有关奖项,经批准后,制定表彰、奖励的方案,设定奖励条件、标准。 3.文化部组织评审,形成拟表彰、奖励名单,并予公示。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加强对参评对象的审核和后期跟踪管理。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衔接 文化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共同完成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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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成评委会的; 4.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奖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7 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领域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
权责事项 | 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
子项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
履责方式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文化部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遴选确定申报项目。 二、事中事后监管 文化部指导和督促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按照申报承诺做好履约工作。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承办主体、办理条件、依据、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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