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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清单

2017-07-06 文化产业评论

第1676期文化产业评论:近日,农业部公布了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29个)。从2012年农业部部署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开始,截至至今四批共认定了91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什么是农业文化遗产?有什么认定标准?官方政策是什么?文化产业评论整理的清单,供朋友们参考。

 

来源:文化产业评论综合

编辑:Alice

 

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29个)

2017年6月28日

 

河北迁西板栗复合栽培系统

河北兴隆传统山楂栽培系统

山西稷山板枣生产系统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牧生产系统

吉林柳河山葡萄栽培系统

吉林九台五官屯贡米栽培系统

江苏高邮湖泊湿地农业系统

江苏无锡阳山水蜜桃栽培系统

浙江德清淡水珍珠传统养殖与利用系统

安徽铜陵白姜种植系统

安徽黄山太平猴魁茶文化系统

福建福鼎白茶文化系统

江西南丰蜜橘栽培系统

江西广昌莲作文化系统

山东章丘大葱栽培系统

河南新安传统樱桃种植系统

湖南新田三味辣椒种植系统

湖南花垣子腊贡米复合种养系统

广西恭城月柿栽培系统

海南海口羊山荔枝种植系统

海南琼中山兰稻作文化系统

重庆石柱黄连生产系统

四川盐亭嫘祖蚕桑生产系统

四川名山蒙顶山茶文化系统

云南腾冲槟榔江水牛养殖系统

陕西凤县大红袍花椒栽培系统

陕西蓝田大杏种植系统

宁夏盐池滩羊养殖系统

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布哈农业系统

 

第三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23个)

2015年10月10日

 

北京平谷四座楼麻核桃生产系统

北京京西稻作文化系统

辽宁桓仁京租稻栽培系统

吉林延边苹果梨栽培系统

黑龙江抚远赫哲族鱼文化系统

黑龙江宁安响水稻作文化系统

江苏泰兴银杏栽培系统

浙江仙居杨梅栽培系统

浙江云和梯田农业系统

安徽寿县芍陂(安丰塘)及灌区农业系统

安徽休宁山泉流水养鱼系统

山东枣庄古枣林

山东乐陵枣林复合系统

河南灵宝川塬古枣林

湖北恩施玉露茶文化系统

广西隆安壮族“那文化”稻作文化系统

四川苍溪雪梨栽培系统

四川美姑苦荞栽培系统

贵州花溪古茶树与茶文化系统

云南双江勐库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

甘肃永登苦水玫瑰农作系统

宁夏中宁枸杞种植系统

新疆奇台旱作农业系统

 

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20个)

2014年5月29日

 

天津滨海崔庄古冬枣园

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

河北涉县旱作梯田系统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

浙江杭州西湖龙井茶文化系统

浙江湖州桑基鱼塘系统

浙江庆元香菇文化系统

福建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系统

江西崇义客家梯田系统

山东夏津黄河故道古桑树群

湖北赤壁羊楼洞砖茶文化系统

湖南新晃侗藏红米种植系统

广东潮安凤凰单丛茶文化系统

广西龙胜龙脊梯田系统

四川江油辛夷花传统栽培体系

云南广南八宝稻作生态系统

云南剑川稻麦复种系统

甘肃岷县当归种植系统

宁夏灵武长枣种植系统

新疆哈密市哈密瓜栽培与贡瓜文化系统

 

第一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19个)

2013年5月9日

 

河北宣化传统葡萄园

内蒙古敖汉旱作农业系统

辽宁鞍山南果梨栽培系统

辽宁宽甸柱参传统栽培体系

江苏兴化垛田传统农业系统

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

浙江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

福建福州茉莉花种植与茶文化系统

福建尤溪联合梯田

江西万年稻作文化系统

湖南新化紫鹊界梯田

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

云南普洱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

云南漾濞核桃-作物复合系统

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

陕西佳县古枣园

甘肃皋兰什川古梨园

甘肃迭部扎尕那农林牧复合系统

新疆吐鲁番坎儿井农业系统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一、概念与特点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这些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具体体现出以下6个特点:

 

一是活态性:这些系统历史悠久,至今仍然具有较强的生产与生态功能,是农民生计保障和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适应性:这些系统随着自然条件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为了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系统稳定基础上因地、因时地进行结构与功能的调整,充分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智慧。

 

三是复合性:这些系统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还包括那些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以及独特的农业生物资源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四是战略性:这些系统对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解决贫困等重大问题以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五是多功能性:这些系统或兼具食品保障、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科学研究等多种功能。

 

六是濒危性:由于政策与技术原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造成这些系统的变化具有不可逆性,会产生农业生物多样性减少、传统农业技术知识丧失以及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等方面的风险。

 

二、基本标准

 

(一)历史性

 

1.历史起源:指系统所在地是有据可考的主要物种的原产地和相关技术的创造地,或者该系统的主要物种和相关技术在中国有过重大改进。

 

2.历史长度:指该系统以及所包含的物种、知识、技术、景观等在中国使用的时间至少有100年历史。

 

(二)系统性

 

1.物质与产品:指该系统的直接产品及其对于当地居民的食物安全、生计安全、原料供给、人类福祉方面的保障能力。基本要求:具有独具特色和显著地理特征的产品。

 

2.生态系统服务:指该系统在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与适应、病虫草害控制、养分循环等方面的价值。基本要求:至少具备上述两项功能且作用明显。

 

3.知识与技术体系:指在生物资源利用、种植、养殖、水土管理、景观保持、产品加工、病虫草害防治、规避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并对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以及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基本要求:知识与技术系统较完善,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4.景观与美学:指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演进的生存智慧,具有美轮美奂的视觉冲击力的景观生态特征,在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方面有较高价值。基本要求: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一定的休闲农业发展潜力。

 

5.精神与文化:指该系统拥有文化多样性,在社会组织、精神、宗教信仰、哲学、生活和艺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文化传承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价值。基本要求: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多样性。

 

(三)持续性

 

1.自然适应:指该系统通过自身调节机制所表现出的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影响的恢复能力。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恢复能力。

 

2.人文发展:指该系统通过其多功能特性表现出的在食物、就业、增收等方面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能力。基本要求:能够保障区域内基本生计安全。

 

(四)濒危性

 

1.变化趋势:指该系统过去50年来的变化情况与未来趋势,包括物种丰富程度、传统技术使用程度、景观稳定性以及文化表现形式的丰富程度。基本要求:丰富程度处于下降趋势。

 

2.胁迫因素:指影响该系统健康维持的主要因素(如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市化、工业化、农业新技术、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多少和强度。基本要求:受到多种因素的负面影响。

 

三、辅助标准

 

(一)示范性

 

1.参与情况:指系统内居民的认可与参与程度,需要有公示及反馈信息。基本要求:50%以上的居民支持作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2.可进入性:指进入该系统的方便程度与交通条件。基本要求:进入困难较少。

 

3.可推广性:指该系统及其技术与知识对于其他地区的推广应用价值。基本要求: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二)保障性

 

1.组织建设: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基本要求: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2.制度建设: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制定的《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完成情况,要求包括明确的政策措施、监督和奖惩手段等。基本要求:基本完成《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3.规划编制: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编制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完成情况,要求包括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变化、现状与价值的系统分析,提出明确的保护目标、相应的行动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基本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15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括由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由农业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认定并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搞层层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申报、检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支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通过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历史传承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产功能,为当地农业生产、居民收入和社会福祉提供保障;

 

(二)蕴涵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或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传统知识和技术,具有多种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

 

(三)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蕴含劳动人民智慧,具有较高的文化传承价值;

 

(四)面临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镇化、农业新技术、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负面影响,存在着消亡风险。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每两年认定一批,具体认定条件由农业部制定和发布。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具体认定条件,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得到遗产所在地居民的普遍支持,完成基本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保护与发展规划;

 

(三)管理制度;

 

(四)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所在地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

 

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还应当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八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由所在地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

 

跨两个以上县、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公示后,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并公布。

 

第十条  已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的,可以由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农业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要求审查后择优推荐。

 

经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由农业部列入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要求,积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将保护与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通过补贴、补偿等方式保障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农民能够从遗产保护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遗产标志。

 

遗产标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遗产的名称;

 

(二)遗产的标识;

 

(三)遗产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时间;

 

(四)遗产的相关说明。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由农业部公布。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

 

第十三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在适宜地点设立遗产展示厅,宣传遗产概念内涵、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名特产品、传统技术、景观资源、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四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遗产不被破坏,基本功能、范围和界线不被改变。

 

遗产基本功能、范围和界线确需调整的,由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原申报程序提出。

 

第十五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通过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遗产知识,提高公众遗产保护意识与文化自豪感。

 

第十六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建立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监测遗产所在地农业资源、文化、知识、技术、环境等现状,并制作、保存档案。

 

第十七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农业部提交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遗产保护工作情况;

 

(二)遗产所在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三)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

 

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农民通过挖掘遗产的生产、生态和文化价值、发展休闲农业等方式增加收入,积极拓展遗产功能,促进遗产所在地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并与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造成破坏。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收农民参与,建立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遗产所在地的生态文化型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等商业经营活动以及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益活动,经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授权,可以使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遗产所在地相关农产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支持遗产地发展休闲农业、建设美丽乡村和美丽田园等,促进遗产所在地农民就业增收。

 

第二十四条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配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扩大遗产的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遗产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遗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一)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农业景观、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相关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的;

 

(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农业种质资源严重缩减,农业耕作制度发生颠覆性变化的;

 

(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农业民俗、本土知识和适应性技术等农业文化传承遭到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并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或者遗产所在地因资源环境发生改变提出不宜继续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由农业部撤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撤销,由农业部提请联合国粮农组织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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