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听歌变得简单--网易腾讯之争,音乐版权到底该不该独家?
第1726期文化产业评论:8月8日,网易云音乐因涉嫌侵权吴亦凡《6》专辑被腾讯音乐起诉,8月17日,网易云音乐再次被腾讯音乐起诉,相关案例多达9宗,涉及200多首华语乐坛知名歌手的畅销歌曲。8月24日,网易云音乐也因版权问题正式起诉了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酷我音乐……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一天还是原告的,一夜之间又成了被告……当起诉成了家常便饭,当众多看客和吃瓜群众众说纷纭、云里雾里之时,到底音乐版权独家好不好?一起来看看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老师的文章,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音乐版权问题,将为我们解惑。拨云见日。
作者: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数字音乐之道》一书的作者
来源:文化产业评论
基于国内剑网行动的规制和主流数字音乐平台的争取,数字音乐版权归属混乱和侵权频发的难题终于得以扭转,事前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版权许可已经成为各个数字音乐平台运营的必备前提。
短短不到两年时间,合规数字音乐市场的积极效益即已凸显。在付费用户比例尚少,数字音乐平台尚未完全脱离依靠广告收益的发展模式的情况下,凭着国内巨大的互联网人口红利,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收入展现出了惊人的增幅,数字音乐市场有望继网络视频之后成为文化产业的新增长点。
根据国际唱片协会2017年4月发布的“2016全球音乐市场报告”,中国数字音乐的年收入呈现出高达68.6%的增速,成为全球唱片公司最为瞩目的增长点。国际唱片协会认为,反盗版行动的奏效和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的竞争这两个因素是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收益增长迅猛的主要原因。
对于任何一个新兴市场而言,所有参与者在历经初创风险和交纳试错成本后,有的可能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有的则可能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但无论前景和结果如何,都是市场规律使然,所以每个参与者都应尊重市场规则,不能因为暂时的落后就要求推翻已有规则重新洗牌。
在2017年4月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跨平台使用数字音乐,并倡导在政府部门的督导下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数字音乐大数据平台。随后针对数字音乐授权版税标准提高和独家授权模式问题,也有人提出“不公平的版权费用极大地损伤了中国在线音乐企业和用户的利益”这种说法,一时间对数字音乐平台接受专有许可和实施转授权的商业模式引发了诸多谈论。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上述建议意味着音乐著作权人与各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的许可协议将全部作废,原本版权专有许可将被强制变更为非专有许可,甚至各数字音乐平台被强制合并成一个平台,导致刚刚焕发活力的数字音乐市场被打回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时代。
是否要求数字音乐跨平台获取,本质上是数字音乐版权许可的开放与限制之争。在私法“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下,对于著作权人和数字音乐服务商而言是根据市场情势自由选择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就不存在任何干涉当事人之间自由缔约的合法性基础。
在现行著作权法禁止权利专有的限制制度中,涉及录音制品和音乐作品的部分,主要为制作、发行录音制品为目的使用音乐作品,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两类,但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限制不适用于任何网络环境下的使用,原因就在于网络环境下不存在前网络时代存在的“市场失灵”,无论是权利来源的确认还是使用频率的调查,在网络时代都能以极低的成本实现,因而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使用者,都不会因上述交易成本过高而导致交易失败。
如果强制性地将数字音乐授权设定为非专有许可,不但会弱化各平台之间的竞争,更会因数字音乐传播渠道的单一化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数字音乐的跨平台获取看似增加了数字音乐传播的受众规模,但对著作权人而言其收益反而减少。
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看,既然任何平台都有权取得数字音乐授权,那么就无人为优质和稀缺的内容支付更高的版税,而高标准的使用费,恰恰是专有许可带给著作权人的积极收益。
从数字音乐平台的角度看,非专有许可带来的内容同质化,将使数字音乐服务提供者丧失发掘上游优质内容的动力,最终影响优秀原创作品的传播。
内容来源和渠道之争,本来就是数字音乐市场竞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反对专有许可的人所列举的提高音乐人收入和数字音乐平台服务水平两个理由,不足以支撑其倡导跨平台分享的建议。音乐人收入的差异,其实是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和任何技术条件下都存在的现象,完全属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结果。版税的高低,从来就不是授权行为合法性的判定标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音乐平台在内容的开放程度上早已走在了世界前列,没有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可以像中国的数字音乐市场这样,一方面存在如此规模的免费且正版的数字音乐资源,另一方面对用户使用数字音乐的方式几乎不加以限制。这固然是产业发展初期迫于盗版泛滥的压力而妥协的结果,但客观上对于所有网络用户而言,我国数字音乐平台完全称得上是“用户友好型”。
同时,发达国家的数字音乐许可也并非某些文章所言的那样对著作权人施加诸多限制。
首先,从音乐作品的许可来看,随着网络技术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私人授权的成本。美国两个最主要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第一时间接受了会员的提议,允许会员将“易于行使”的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诸权利授权(美国不存在独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通过传统权利类型涵盖网络传播行为)撤出集体管理组织,由权利人自行行使,集体管理组织仅代为管理行使成本高的授权行为,真正做到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优先。
其次,从录音制品的许可来看,美国版权法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传播方式增设了相关权利。对于纯粹的交互式数字音频播放,即在选定时间地点以下载或在线播放数字录音制品的行为,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完全排他性的数字表演权,使用者就上述利用行为需要获得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直接授权。对于非交互式的数字音频播放,即网络广播等涉及使用录音制品的服务模式,录音制品制作者则享有非排他性的报酬请求权,使用者可通过法定许可利用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版税由新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SoundExchange收取,且每两年由相关产业主体自行协商确定版税标准。只有少数非交互式的数字音频播放,才能被排除在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之外。换言之,无论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还是录音制品制作者,都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授权方式。
“让听歌变得简单”其实是所有数字音乐平台的共同追求,但这种简单并不意味着取消必不可少的交易博弈和市场竞争。不顾权利人和数字音乐平台利益的强制合并或强制授权,其实是把主体之间的市场博弈行为看作是“市场失序”或“市场乱象”,并将再正常不过的讨价还价看成需要解决的市场失灵,使得排他性权利所赋予当事人的不缔约的自由被立法所剥夺,既是对私法自治精神的违反,也必然破坏来之不易的数字音乐市场。
数字音乐平台的开放与限制,其实应该如此理解:所谓开放,乃是对所有网络用户的开放,亦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完美体现;所谓限制,乃是对其他音乐平台的竞争性限制,也是传播者之间正常商业竞争的结果。对于任何领域的互联网平台而言,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开放永远是有限的,限制也永远是必要的。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
文化产业研究所
中国文化产业价值分享平台
见识•态度•深度
长按二维码关注
交流/报道/约稿/咨询/合作
加微信号:7759813
邮箱:whcypl@126.com
报名•在职研究生
2017北京大学 文化产业专业
点我查看
有偿约稿/招聘•求才若渴(主编/编辑/记者)
请点“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