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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研究院:数字内容产业前沿趋势及法律问题

聚焦的 文化产业评论 2019-06-30


第1966期文化产业评论


文化创意与信息技术碰撞,数字内容产业自此而生,搭上数字经济的列车向前高速发展。科技与文化的结合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此也衍生了一系列行业和法律问题。4月21日至22日,201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在重庆召开。腾讯研究院司晓博士在主论坛上以“科技+文化的时代趋势”为题进行演讲,引发了听众对于科技赋能文化传承的思考。各界专家也进一步探讨了“数字内容产业前沿趋势及其法律问题”,共话数字内容产业新发展。



来源|文化产业评论

编辑|范鑫

 

4月21日至22日,201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在重庆召开。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博士在主论坛上以“科技+文化的时代趋势”为题进行演讲,引发了听众对于科技赋能文化传承的思考。

 


文化创意与信息技术碰撞,数字内容产业自此而生,搭上数字经济的列车向前高速发展。“在移动互联时代,移动互联的媒体属性、文化属性显然是相当强的。中国公司在这一时代逐渐向外发出自己的声音。”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博士如此定位中国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发展现状,同时也表示,“科技和文化的结合毫无疑问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里所衍生出的行业问题,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初露端倪,需要大家长期关注。”

 

“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于2004年创办,是知名国际知识产权交流平台之一。自2012年起,腾讯研究院开始与主办方共同举办互联网分论坛,现已成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交流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与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的重要平台。在互联网分论坛上,各界专家进一步探讨了“数字内容产业前沿趋势及其法律问题”。


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势头迅猛 正确的价值导向成为发展指引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进入深水区,当下面临着人口红利减少、上网时长接近饱和的现实,必须要寻找新的增长点。近些年,腾讯、爱奇艺、优酷等互联网公司开始布局影视行业。对此,腾讯公司网络媒体法务总监曾磊指出,近些年,基于形成产业闭环、满足内容定制化需求,以及控制成本的考虑,互联网企业逐渐在影视制作与发行领域加大投入。目前来看,互联网影视行业发展十分充足,例如企鹅影视现已形成纪录片、自制剧、自制内容、动漫、院线电影、艺人经纪六大板块的影视资源库,推出了《择天记》《精绝古城》《明日之子》等成功作品。

 


另外,过去一年,短视频在获取用户时长方面表现突出,2017年短视频使用时长总体占比达到5.5%(2016年为1.3%),产生了像快手,抖音等DAU过亿的现象级产品。对此,中信证券研究部传媒行业高级分析师肖俨衍分析认为,考虑到短视频内容普适性,短视频产品将会成为全球化的现象级产品,信息流广告、粉丝打赏付费、电商、IP运营将支持短视频产品实现多维度变现。而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社交化,媒体化,工具化是短视频行业的三大趋势。

 


同时,网络媒体、游戏、视频等产业的竞争已经从内容蔓延到了产品、平台,甚至生态。咪咕视讯公司执行副总裁单磊认为我们聚焦的应该是好内容的商业化,新的商机就在于“几个回到”——回到线下、回到小镇、回到内容、回到场景。构建基于IP的全场景消费,必然可以促进网络平台更好地变现。单磊认为好的内容一定可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技术的进步,形式的更新,都不影响产品本身,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以在社会效益爆棚的情况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对此,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博士直言,无论是市场拓展、技术拓展还是需求拓展,都要关注宏观环境的变化以及主流社会对非法信息愈加敏感的态度。只有坚持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确保发展的方向是健康且可持续的。国家行政学院高级经济师郭全中认为,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强大的网络媒体已经在普及知识等方面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而下一步应在用户数据保护和生态责任构建方面着力。

 


互联网前沿法律问题显现 亟需建立行业惯例

 

在内容营销的大时代,网络广告作为网络视频行业收入占比最大的来源,其形式非常地丰富。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孟洁指出,当前,传统广告模式依然占据主流地位,但程序化购买广告市场增长迅速,2017年,中国程序化广告市场规模为167.4亿美元,增长率为51.5%,占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35%。程序化购买广告可进行智能、自动化投放,参与主体众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现实与利益,科学平衡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责任边界。在未来,受版权保护环境变好,移动端、大屏端的发展,视频内容质量提升,用户付费意识提高以及线上线下支付方式便捷化因素的影响,付费收入占比将不断上升,并超过广告收入,我们需要注意用户侵权、虚拟财产,以及网站声明和政策风险等法律问题。

 

当前,人工智能已经是全球热议的重点领域,其相关法律政策问题逐渐显现。百度公司法务部总经理谭俊认为,人工智能的核心即在于以计算力为技术支撑,结合算法,以大数据为基础,进而实现人工智能的现实运用。伴随着新技术在新场景的应用,会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挑战。例如,在无人驾驶、数据信息安全和人工智能创作领域,已经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课题,法律人士可以结合新时代背景,积极了解产业、技术的新变化,以发展的眼光来研究和关注这些新型法律问题。

 

而对于文化、体育与传媒互联网产业交叉明显的娱乐法领域,浙江传媒学院杨吉副教授指出,为了更优的产业服务,娱乐法从业人员需要达到有职业、懂专业、精行业三重境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赵芸芸律师则认为,中国泛娱乐行业最大的发展瓶颈在于缺少行业惯例、行业准则,一事一议的做法不利于行业发展。这一状况虽然在平台进入市场之后有所缓解,但仍有改善空间。她建议可以参考美国具有代表性的文化经纪许可制度,建立中国的娱乐法行业惯例。

 

技术发展带来更大挑战 著作权法修改应当因时而变

 


数字技术的发展,冲击着数字内容产业的既有商业模式,同时也对现行《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知识产权》杂志社编辑部部长李芬莲认为,现行《著作权法》本身是回应性立法,改变立法思路迫在眉睫。华东政法大学丛立先教授认为将《著作权法》权利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更为适宜,这样开放式的规定可以解决作品所有可能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方式,给予法律更大的适用弹性。

 

“应当一统二权,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二为一,设立‘信息传播权’或‘向公众传播权’,并将其定义为‘通过任何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远端的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中央电视台版权与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博士重申这一观点。他坦言“广播权”这一概念在诞生之初就已过时,三网融合的技术进步极度模糊了以技术、行业、场景为标准的权利分类。因此,基于中国立法与现实脱轨的实际情况,结合西方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因时而变。

 

同时,对于目前各界争议突出的体育赛事节目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定性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玉烨教授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和网络游戏直播节目具有可版权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且不应要求其有过高的独创性。达晓律师事务所吴一兴律师分析认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视听作品的保护存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保护路径。无论采取哪种保护路径,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强保护都将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当前争议较大的独家版权问题,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总法律顾问杨奇虎澄清,目前行业通用的“独家模式”并非版权独占许可,而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版权代理分销模式。这种独家模式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首先,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自己使用。其次,权利人保留部分权利,仍由权利人自己直接授权其他音乐平台。再次,权利人要求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对其作品进行转授权。最后,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转授权其它第三人。这种模式能够将利润真正回馈到版权方,使得网络时代的中国音乐产业死而复生。《知识产权》杂志社编辑部部长李芬莲认为,既有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属于一种市场选择的结果,只有在市场调整机制失灵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况下才应受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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