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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境外节目越来越难了!税收之后影视再寒冬?

文旅小军哥 文化产业评论 2019-06-30


第2154期文化产业评论 


随着《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国家广电总局对境外节目的引进和播放管理会日益缩紧。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从管理范围及节目内容来看,我国港澳台以及所有域外地区、所有类型的境外节目均受影响;从节目播放要求与文件精神来看,所有网络视听节目的执行统一标准,网络平台或面临政策寒冬;从引进环节来看,审批周期会更长。若文件生效,将会有相当数量的境外节目播放受限,对各大网络平台流量与红利均造成一定影响,详情请看下文。



作者 | 文旅小军哥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编辑 | 刘海

 


正文共3392 |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近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看到这份征求意见稿,除了热衷国外影视剧的“宝宝”们惊慌之外,各大网络新视听服务平台更是忧虑重重:境外节目引进和传播管理越来越严,必将影响平台流量和红利。诚然,虽然目前这个《规定》只是《征求意见稿》,如果正式实施的话,将会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境外一词概念和范围看:覆盖了所有域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节目均受影响


《国家安全法》对“境外”的解释是: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境外并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而是包括一国领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

 

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境外”的解释,台湾、香港、澳门均应该属于“境外”。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的所有国家均是境外,但境外未必就是国外。因此TVB剧就属于境外剧,也受《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管理和限制。

 


与此同时,与之相配套的《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对境外人员参与国内节目制作提出了包括“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及“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等“六大条件”。如果此项规定真正实施的话,也对近年来在大陆发展的香港、台湾艺人的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节目引入途径及内容看:几乎涵盖了所有节目类型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之规定,引进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下列境外视听节目,适用本规定:(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二)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同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从引入途径看,《规定》主要将原有传统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和总量控制制度延伸到线上几乎所有的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和服务单位。这一规定,与20176月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坚持线上线下一个标准,这无疑给互联网新视听传播平台带上了“紧箍咒”,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不言而喻。但网络与传统广播电视台相比,传播技术手段和时空控制上均存在差异,不做细分,简单统一化管理的思路,值得商榷。


从引入内容看,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节目类型。受其影响,除了境外电影、电视剧外,新增的动画片、纪录片和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数量将大幅紧缩。

 

从节目播出要求看:重在规范管理而非完全限制,境外视听节目可播出数量将大幅减少

 

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对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的播出时间、播出所占比例、播出内容作出了规范,而不是完全限制。相比较受众而言,平台们的顾虑可能更多一点。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中就引进境外节目的播出时间、占比和内容作了具体规范,提出了“十个不得”要求: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并定期更新统一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播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境外视听节目不得在信息网络传播;


引进境外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

 

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

 

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境外视听节目。

 


纵观《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十个不得”播出要求,其中大多数条款都在广电之前的文件中已经陆续实施,本次更多的是将其进行汇总和升级。但是,这部分升级的条款一旦实施的话,其影响面不单单是国外热门大片和影视剧,特别是对境外正版动画,尤其是儿童动画引进影响最深。

 


关于此次30%境外影视剧的配额问题”,与之前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真正影响的无疑是网络平台引进动画数量等将受管理。因为上一版《规定》只明确了将动画片和电视剧、电影一起界定为“境外影视剧”,就电视台播放境外动漫的播出时间占比和播出时段进行了限制,并未涉及网络平台。此次增加对网络平台的限制,将导致平台们能够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数量大幅缩减。

 

从节目引进环节看:相关的审批规定更加严格,境外直播节目网络播出严重受限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境外视听节目从严管理的趋势日益明显,且对不同类型和内容的境外视听节目的审批做出了不同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引进以下境外视听节目的审批工作(第十条):(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二)重大题材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境外纪录片和其他视听节目;(三)以卫星传送或直播等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

 


这里面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就境外节目引进的体裁进行了细化明确,除了无体裁节目外,甚至连卫星传送或直播等方式引进的视听节目也纳入了国家广电总局审批范畴。

 

《征求意见稿》还对省级人民政府广电主管部门对区域内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限制。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外视听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由此可见,相关平台想绕过总局,看来是根本“没门”可入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为20日。同意引进的,发给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30日。(第十五条)

 

从第十五条的表述分析可知,由原来的15天审批许可时间延长至20天的目的,不是人为制造障碍,是结合引进单位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时间和主管部门审核时间所确定的。特别是对不同意引进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这点恰恰反映出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节目的认真程度。

 


此外,增加了专家评审环节和30天评审时限。这也就说,如果引进单位对主管部门不同意引进有歧义,或因主管部门责任的,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实现最终的决定能否引进。设置严格的、长时间的审批流程,恐将导致直播节目无法同步播出,甚至严重滞后,此种滞后,是否会让盗版网站卷土重来、甚嚣尘上,值得关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境外视听节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就是说,以后网络可能只能同步转播电视台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节目,如果按此落地,恐境外直播节目将大幅减少,甚至无法播出。



综上所述,《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尚未成舟和生效,但相关规定内容和条件,与当前的市场需求和观众的期许的确存在许多矛盾点,不少内容值得商榷,贸然出台恐对观众的正常的文化内容需求和市场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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