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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某火锅店:保安穿错衣服,老板被警告!
3月19日中午,根据微友信息反映地址,崇文派出所民警看到某火锅店门口有一名身着“警服”的中年男子在停车场指挥车辆停车,其身上警服的警用标志非常显眼,经民警仔细辨认与微信群所发视频中“警察”为同一人,为进一步核实其真实身份,民警遂将该“警察”传唤回所进行调查。
经核查,程某是某火锅店保安,衣服是负责人安排手下人购买,购买衣服的人不懂区分保安服和警服,稀里糊涂就买了回来。
综合考虑到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负责人王某和保安程某予以警告处罚。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