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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反腐与民众无关,而只与政权稳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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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粹以稳固专制统治权力为最高和最终利益,它的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反腐对统治者的利益有帮助和有效用的情况下,才会有一定限度的反腐,不管它嘴上怎么说,它永远都不可能是“零容忍”的。



   下面文章摘录自《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纳粹时期的腐败》)一书序言的一部分。


纳粹德国的制度性腐败


  《纳粹时期的腐败》关注的不是一般的腐败。而是特殊的极权制度性腐败。腐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国家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媒体可以揭露这些腐败,政治竞争对手之间可以用腐败来攻击对方,民众可以公开、自由地批评官员或政府的腐败。这些在极权制度下是不可能的。为什么日本学者写的中国历史却风靡全国政商圈?


  巴约尔指出,在纳粹德国,“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谁要是触犯了这个禁忌,谁就是恶意造谣和抹黑污蔑。纳粹不允许公众在媒体上自由议论腐败,是因为这种议论被视为有损于党和政府威信,破坏稳定,因此必须严加控制。纳粹德国的腐败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它的种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而且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受到专制制度保护的。在这样的制度中反腐,除了统治集团自上而下的限制政策,不存在任何来自其他政党、组织、媒体或民众的监督。大大小小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都不只是经济腐败,而且也是政治腐败。



  纳粹取得政权之后也一直想要保持正派、高效、反腐的清新面目和道德形象。然而,正如格伦伯格所指出的,纳粹的反腐是有上下层区分的,“越小的腐败反而处罚越重。小官僚们那些暴露在公众眼前的失职行为频频受到惩罚,用以杀鸡儆猴,而大区或国家级官员的犯罪行为却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惩罚”。


    巴约尔以翔实的例子说明了纳粹德国反腐的这一特征,他进一步指出,“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党群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以不损害主管(靠山、党国)的利益为前提。主管经常很清楚代理的腐败行为,但是,他需要不断在代理的“清廉”和“有用”之间进行权衡。主管为了稳固自己权力,需要有靠得住的,能干的“自己人”。他不会一味姑息代理的腐败,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下属的道德操守,而是自己的权力利益。


  利益均沾的供养制度主要体现为不同级别不同待遇。什么级别可以享受何种“待遇”是不容违反的权力等级制度规则。它有助于刺激官僚们的“进取心”和提升他们的效忠热忱。


     巴约尔指出,“那些并非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权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后主要取决于他支配物质资源的权力,以及对追随者们的物质上的供养”。纳粹高级干部所享受的待遇——高级住所、特别服务和供应、高经济收入和免费待遇——都是他们的正当“工作需要”,因此不仅需要“保密”,而且,就算再过分也不能算作腐败。巴约尔用大量的具体材料表明,比起下层官员“侵吞党费和捐款”,纳粹的高层官员和精英阶层“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不仅拥有特殊享受,而且更是以此“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这才是更大的腐败。这是极权制度下典型的政治腐败,“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纳粹统治本身为官僚体制提供种种额外的好处和油水,这是一种由制度来合法化了的腐败。


腐败的制度,犬儒的人民


  权大无限的希特勒是纳粹恩主——门客体系腐败的顶端,但是,在一般德国民众的眼里和心目中,他们的领袖“元首”是信仰和理想的化身,“元首”是永远伟大、正确的,一切的腐败都是下面的人瞒着“元首”干出来的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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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是把纳粹腐败当作“党的肿瘤”和“灾难”来痛斥的党内高干海因里希·海姆(Heinrich Heim)也是“将腐败的‘党棍’与‘元首的光辉形象’来作对照”。“元首的光辉形象”是纳粹宣传的主调,德国民众对腐败的认识始终是被纳粹宣传牵着鼻子走的,“对希特勒本人的正面评价表明,群众对腐败的批评几乎从来不会对整个纳粹统治提出质疑,而是对政权提出有限的批评。‘如果元首知道这事就好了!’这样口口相传的话对于群众的基本态度——在针砭时弊时几乎总是对政府仍然赤胆忠心——来说是非常典型的”。



  德国民众对腐败不满不仅不指向“元首”,而且也不指向永远正确的纳粹党。


    德国历史学家鲁道夫·赫尔佐格(Rudolph Herzog)在研究纳粹时期德国笑话的《致命的可笑:希特勒德国的幽默》一书中指出,许多德国笑话,包括关于腐败的笑话,都与普通德国人不满他们社会和生活里一些事情和人物有关,由于这些事情和人物与统治权力关系密切,这样的笑话也就自然被当作政治笑话。


   但是,这类笑话并不涉及纳粹极权的体制,而只是针对“少数的”不良现象。


   例如,有一个挖苦“吃党饭”贪腐自肥的笑话:“一个厨子正准备煎土豆,她没有猪油,不住地在锅灶上挥动万字旗(纳粹党旗)。有人问她为什么,她答道:‘在党旗下,许多人都肥得流油。’”


    这样的笑话并不是批评和指责纳粹党本身,而只是指向党内的一些不正派和谋权自肥的个人。


    它在政治上是正确的,因为它可以这样解释:党永远是正确的,问题只是出在那些钻进党内的少数腐败分子和蛀虫。


   巴约尔指出,德国民众在纳粹政治腐败问题上的认识不仅鼠目寸光、自我欺骗,而且根本就是犬儒主义的。


    这都是因为纳粹宣传的成功洗脑和极权统治在社会中造成的普遍恐惧心理。


    群众喜欢谈论腐败,他们对贪腐的人、事内情充满好奇,腐败经常牵扯出色情丑闻,更是普通人极有兴趣的八卦新闻。


   然而,官员的贪腐消息属于“禁闻”,即使在官方媒体小心翼翼的有限报道中也一直是“敏感话题”,官方对这个话题规定了统一的口径和调门。


  政府的禁忌本身就是一个人人都懂的威胁性信号:不让你说的你就不要说,否则后果“你懂的”。


    被压制的腐败消息只能在小道或谣言中悄悄传播,这样的消息不确实,民众也知道不确实,但传播者私下里还是乐此不疲。这种传播本身有娱乐、消遣的作用,腐败消息的娱乐化和消遣化削弱了它严肃的政治意义,成为一种释放民众不满情绪的安全阀,把他们的注意力从腐败的根本制度原因上转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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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在“对腐败的其他评论和批评在原则上也都是顺从政府的。……人们指责党的干部的行为‘不符合团结群众的精神’的时候,绝不是在批评纳粹意识形态本身,而只是批评干部们在实践中没有好好遵从这个意识形态”。


  巴约尔指出,1930年代后半期,有两个新发展使得民众对腐败的态度从理解和容忍转变为麻木和沉默。


    第一,“与纳粹政府内政外交的辉煌成就相比,腐败在民众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么重要问题;贪污腐败和结党营私被认为是一个总的来讲非常成功的政权的阴暗面,受到容忍”。


     纳粹的宣传让许多人觉得,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提高的成绩是主要的,腐败是次要的,是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


   赫尔佐格在他的德国笑话研究中也发现,纳粹上台的初期,普通德国民众支持和满意纳粹的统治,“随着失业率下降,德国人在经历了深重的不安全感和沮丧后,又开始有了信心”,觉得“好日子”终于来了。这个时期普通德国人的笑话虽有不满和抱怨,但绝对不是政治反抗。袁滕飞视频全网下架,《这个历史挺靠谱》千万别再禁了


  第二,“群众对腐败行为渐渐习以为常,感觉也变得迟钝了”。


    这不仅是对腐败的感觉迟钝,而且是社会整体道德意识的沦丧。他们对极权统治下其他非正义和不道德现象(如压迫和残害犹太人、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钳制媒体和公共空间、取消政治民主)都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麻木、冷淡和犬儒主义。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在1937年11月的报告中称,“人民对一切丑行都冷静超然地予以容忍,着实令人震惊,从这种冷静超然,我们可以看出,道德已经沦丧到了什么程度”。


  极权统治对国民的良心道德有极大的腐蚀和破坏作用。


     格伦伯格在《12年帝国》中写道,“国家权力的压迫和对党的霸道(Party bullies)的恐惧给(德国人的)集体良心造成禁忌,迫使他们不敢违背这些禁忌。”由于严酷禁忌的存在和对禁忌的无可奈何。人会不仅感到恐惧,而且还感到绝望。因此,许多恐惧而又绝望的德国人对纳粹的各种恶行采取犬儒主义、漠然处之的态度。


    更为病态的是,许多德国人由于“本来就不喜欢第三帝国的一些敌人(如犹太人)”,所以,当纳粹加害于这些“敌人”的时候,他们在感情和情绪是反倒是站在加害者的一边。尽管纳粹迫害犹太人使用了民众看不惯的手段,但许多人看到自己不喜欢的犹太人倒霉受罪,还是觉得暗暗高兴、幸灾乐祸。


    这与用非法手段对富豪或黑道“打黑”照样能让不少民众觉得“痛快”和“解气”是同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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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约尔更进一步指出,由于德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许多德国人对官员腐败不满本是出于嫉妒心而不是道义原则,他们“批评的并不是提携施恩这种体制本身,而仅仅是抱怨为什么自己没受到照顾”。


   在道德冷漠、功利主义和犬儒主义病毒已经侵入整个社会机体的国家,一般人虽然仇恨贪官,但并不厌恶和鄙视贪官所拥有的成功、享受、待遇和幸福,只要能有机会坐上官位,他们自己也随时可以一样的贪腐。在这样的社会里,几乎所有的人都可能成为“贪腐队伍”的后备队员。


政治功利主义的反腐


  严重的腐败会动摇和颠覆任何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极权专制来说尤其如此。


   民主政府是依靠公民选举来定期更替的,选民可以,也有责任定期清除腐败的官员,但极权统治则不是这样。它企图通过专制权力运作本身来清除它所不能容忍的那些腐败,为的是永远延续这样的权力。


   纳粹一面并将魏玛共和的民主体制诬蔑为“腐败透顶”,一面标榜自己的政治廉洁。即使在出现了大规模的腐败以后,纳粹照样不断在用自己“坚持反腐”来吹嘘它的政治廉洁。这是它“坏事变好事”的一贯宣传伎俩。


    1943年,纳粹的体制性腐败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但是,党卫军法官康拉德·摩根(Konrad Morgen)还是在高调赞扬纳粹制度纠正自身错误的巨大优势,“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权,能够像国家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展开如此彻底和坚决的斗争。”


  与其他国家的反腐一样,纳粹也为反腐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理由,一个是功利的(腐败有损于党国的利益),另一个是的精神和道德的(腐败使人丧失信仰)。第一个理由要比第二个理由重要得多。反腐的精神理由是,纳粹是有理想和信仰的主义,反腐就是为了保持这种理想和信仰,将其发扬光大。


    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对腐败问题高度关注。作为德国警察的最高长官,他实际上是反腐的主管领导。他不断强调,反腐是为了重新树立纳粹的信仰和进取精神。但是,为什么要树立信仰和进取精神呢?这后面本身就有一个功利的目的,那就是永保“第三帝国千年不衰”。千年帝国是纳粹的政权,纳粹反腐,是因为腐败会从三个方面损害它的政权。第一是使官员举拔陷入优汰劣胜的反淘汰怪圈,产生大量贪婪而平庸无能的官僚。第二是使国家财政受到损失。第三是降低了经济体系的效率。


  纳粹的反腐带有明显的政治考量,被调查者如果有“结党营私”或“非组织关系联系”,罪名会比经济上的贪腐更为严重,希姆莱曾批评党卫军和警察法庭对一些腐败犯案人员的判决“过于宽大”。巴约尔指出,“事实上,现存的带有判决结果的案件概览资料表明,与集中营囚犯、波兰人和犹太人建立私人关系而受到的处罚要比侵吞这些人的财产而受到的处罚严重得多”。


    巴约尔还指出,从党国功利出发的反腐是机会主义和双重标准的,反腐对它有用就反,没用就不反。这使得反腐经常成为一种作秀,也成为方便的政治斗争工具。



    因此,“对于腐败分子来说,除非他们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是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价值,或是侵吞了党及其组织的财产,否则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很多腐败的纳粹党人虽然犯罪事实铁证如山,但还是能够逍遥法外,因为他们能够找到政治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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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众对于这样的反腐只能作局外人的壁上观,或是漠不关心,或是好奇观望,或是幸灾乐祸。他们当中的顺口溜是:“打死苍蝇,放走老虎”。


  其实,按地位来说,纳粹反腐也打了老虎,但是,有些地方或单位的主管虽然看上去是“老虎”,但在高层眼里根本算不了什么。


     格伦伯格对此写道,“那些小池塘里的大鱼,在大鱼旁边不过是小鱼而已。正如鲨鱼大不过鲸鱼,第三帝国的那些(中层官员),在纳粹的动物园里,他们的物种尺寸是限制好了的”。


    在这个动物园里,并非除了苍蝇就是老虎。就算是老虎,被打的也大多数是病老虎或落了平阳的老虎,真正对党国有用的股肱大老虎是不能碰的,“第三帝国期间被撤职的所有省部书记和政权高级领导人中没有一个是因为腐败倒台的”。有些地方或单位的主管虽然被普通民众看成是“老虎”,也都不过是一些可以方便替换的角色。


  纳粹德国的反腐是在本身不受权力制衡和监督的“主管-代理”关系中进行的。这种关系是不经自由民主选举,而由上级提拔的恩主—门客体制的必然产物。它以稳固专制统治权力为最高和最终利益,它的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反腐对统治者的利益有帮助和有效用的情况下,才会有一定限度的反腐,不管它嘴上怎么说,它永远都不可能是“零容忍”的。


   真正的反腐,那种以接近零容忍为目标的反腐只能在民主的“主管-代理”关系中实现。在民主的“主管-代理”关系中,主管是人民,更确切地说,是选民。


    当选民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选举或罢免)官员的时候,他们会清楚表明自己要争取的合法权益,而无需装模作样地标榜某种道德高尚的主义。


    民主制度中的主管不是抽象的“民意”,而是具体的“选票”,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伯恩斯等人在《人民的政府》一书中所说,民意不能代替选举,“面对一张选票,选民必须把意见转化为就人物和政党的具体决定。他们必须决定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因为民主不止是发表观点,不止是反映意见,民主更是选择。”


    这是一种由公民们公开进行的集体选择,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在密室中作出的选择。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和诚实。它按民主的程序和规则——接受多数人的决定,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定期进行,一旦发现是错误的选择,便按同样的程序和规则予以纠正。

   民主选举的选择不仅是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而且也是在每个候选人的“诚实”和“能干”之间进行。对后一种选择,选民们的标准几乎从来都是诚实比能干更重要。这倒不一定是因为他们普遍比不能自由选举的人民更加诚实,而是因为,不同政治观点的选民们,就算他们有的不拿“诚实”来要求自己支持的某位候选人,不支持这位候选人的其他选民也还是会拿“不诚实”来作反对他的理由。


    诚实因此成为一种对候选人的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资格标准。这个标准不只是来自选民们的个人诚实素质(这个当然也很重要),而是来自不同人群在民主体制中形成的对不诚实的互相监督。


   这是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有效遏制政治人物腐败的根本原因。虽然选民们对不同候选人的选择是实用主义的,但由于他们对所有候选人都有同样的诚实要求,所以在基本的公共道德上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当选官员的贪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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