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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中山一幼童在小区会所玩耍,不幸被桌子压致身亡!物业公司需担责,赔偿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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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

一年前,沙溪镇某小区会所大堂一幼童因攀爬大理石桌而不幸被压身亡。事后,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8万余元。近日(11月7日)案件的终审判决下来了。


(图文无关)




小区会所算不算娱乐性公共场所?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部分责任?


2019年11月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涉事小区物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担责30%,赔偿家属26万余元。


2018年10月20日上午,徐女士及小斌爷爷带着两岁的小斌在沙溪镇某小区会所玩耍。期间,小斌在攀附吧台前装饰用的仿大理石桌子时,不幸被倒下的桌子压到头部,当场昏迷。随后小斌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不幸身亡。


突然发生的意外,让徐女士一家人悲痛万分。小斌家人认为涉案桌子重心较高、稳定性很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适宜放置在供业主尤其是小孩子娱乐的会所,而且桌子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能及时更换涉案桌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损失。


小斌家人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为孩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赔款共计1185995元。


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桌子重达60斤,客观上不易移动,小斌双手吊在桌子一边并不必然导致桌子摔落,但他双脚腾空并用力踩蹬吧台墙体才造成桌子失去重心摔落。


“现实中,一般的桌子在受到类似外力作用后也会摔倒,所以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桌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室内或是室外,都存在着类似大堂桌子放置的情形。”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辩称。


今年6月,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物业公司担责30%,赔偿死者家属26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会所不是营利场所,是免费提供给业主丰富生活的,物业公司未因游乐室的开设享受到任何经济利益,还要花费人力物力去看管、维护。”


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已经根据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并没有过失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图文无关)


以案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纠纷发生在小区会所
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市中级法院认为,涉案小区的会所内不仅设有对业主免费开放的儿童游乐室,还有物业公司自主经营的桌球室、健身室、舞蹈室等,更有出租给第三方经营的棋牌室、士多店等。由此可见,会所对业主和非业主开放,对外还在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娱乐性公共场所。

(图文无关)
而会所大堂是进入会所的必经场所,在大堂吧台前放置一张仿大理石材的装饰桌,在年仅2岁4个月的小斌攀爬时发生了倾倒,说明该装饰桌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会所内设有儿童游乐室,管理方理应考虑会所内必定有大量儿童进出会所,应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应在会所大堂处设置、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但物业公司没有移走存在安全隐患的装饰桌,且未在装饰桌周围设置、张贴任何警示标志,存在疏忽。

最后,在事故发生时仅有管理人员谭某一人,而由于谭某要在会所内来回巡查,在小斌攀爬装饰桌时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因此物业存在管理疏忽、懈怠,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定物业公司对小斌的损害后果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来源:沙溪生活圈、中山日报
编辑:小小强
一审:肖湘湘
二审:邱少平
三审:林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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