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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禁野令”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陶凤 常蕾 北京商报 2020-10-13


全文共1589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4月24日下午,《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陆生野生动物。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为了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的风险,捍卫公众健康安全,本市强调“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其中,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此外,考虑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环节,需要有效进行监管。条例特别提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除了在饭馆不能买卖,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被明令禁止。


此前,在条例草案中曾提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在审议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罚轻了,应重罚。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要加重处罚。


条例指出,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一些热爱自然和野生鸟类的摄影爱好者们,喜欢用手中的“长枪短炮”,将姿态各异的鸟类定格在方寸之间,俗称“打鸟”。不过,也有人为了拍摄到一张心仪的照片,不惜飞脚踹向鸟儿栖息的大树,甚至用扔石子、打弹弓的方式惊扰鸟类,或是搭起“戏台”拴上诱饵,引诱猛禽飞下来捕食。而今后,这些干扰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


条例指出,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设置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物种和级别;采取种植食源植物,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配置巢箱、鸟食台、饮水槽等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避免开展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芦苇收割、植被修剪、农药喷洒等活动;制止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个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可能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为此,条例指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但是,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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