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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办:一法可安香江

北京商报 2020-10-13



全文共5349字,阅读大约需要13分钟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7月1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出席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



“昨天晚上23时,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完成了刊宪和公布实施的程序,这个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全国都已经生效施行。”沈春耀介绍。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看,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这三类规范都在其中有充分体现。


对于法律的具体内容,沈春耀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第二,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第三,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


第四,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


第六,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张晓明从 “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中央完善治港方略的新标志、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和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四个方面阐述了港版国安法的意义和影响。


张晓明谈到,这部法律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为香港专门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它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对“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深远影响。


“我认为这部法律确实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张晓明说。


对于移民问题,张晓明表示, “一国两制”构想提出之后,已经不止一次出现过“移民潮”、“撤资潮”,但是所有的恐惧和疑虑都被时间和事实所消除,化为乌有。“今天这部法律刚刚出台的时候,我想可能还会有一些人抱有这样那样的疑虑或者观望的心态,这也是正常的。我坚信,时间和事实会证明一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3周年时收到这份‘生日礼物’,如果我们把它比喻成生日礼物的话,未来一定会不断地显示出它弥足珍贵的价值。”


回应关切


立法过程中是否听取和征求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方面的意见?


沈春耀详细介绍了港版国安法的立法过程。他提到,这次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决定》出台法律,确实很有特点,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决定+立法”的决策部署。有这样几个因素非常重要:


第一,有广泛的立法呼声。在一个多月前,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都有呼声,就是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法制工作的有关部门,在这前后收到、接到、听到各方面的呼声也非常多。全国上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都有这个呼声和愿望,这是第一个重要的因素,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立法诉求。


第二,有扎实的工作基础。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工作是一个整体和系统工程。从工作基础上看,走第一步同时也在考虑第二步。中央和有关部门组织精兵强将、法律专家,包括对香港法律非常熟悉的专家,这样一个工作团队集中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法律草案的文本。这也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结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有这样一些时点。在草案形成之前,无文本的听取意见、征求意见。在草案形成之后,有了法律案文,也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意见。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意见,行政长官、有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建制派代表人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部分省级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还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这是这次法律草案审议形成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一般有三审的、两审的、一审的,情况不同。按照《立法法》第30条规定,两审后的有关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提请表决。所以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20次会议,这两次会议的审议,完成了这项立法。


如何评价一些国家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违反“一国两制”原则的言论?


张晓明表示,首先要指出的是,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可以说它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它的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它的立法效果现在就可以预见,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香港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偏离“一国两制”正确轨道的现象,有些甚至挑战了“一国两制”的底线。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要纠偏,说得形象一点,就是要往“一国”的方向拉近一些。这么做最终还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而不是要改变“一国两制”。


张晓明提到,这两天有的国家的政治人物公开说我们现在要在香港搞“一国一制”,如果我们要搞“一国一制”的话,这个事情就简单了,我们完全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何必费这么大周章为香港度身订做制定一部国安法呢?这里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解是不是全面准确。“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依照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对此如何理解?


张晓明表示,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如何执法的问题,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所以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


对港版国安法中勾结外国势力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勾结外国势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广?


张晓明明确,首先要说明的是,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里所讲的“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香港社会有一些人对“勾结”这个词不是太熟悉,在我们国家的刑法里有这样的概念,在其他国家的刑法里也有类似规定。“勾结”这个词汇,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干坏事,是个贬义词。在刑法里面“勾结”就不是一般的干坏事了,是指干犯罪的勾当。


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勾结”的表现形式,总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当然要构成这里所讲的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所以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还需要完成23条立法?


对此,沈春耀回应称,香港基本法的第23条规定,无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是在内地,是社会知名度最高的条款。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第三条有明确要求。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7条也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香港基本法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一共规定了七种行为。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还有两种是和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者团体有关的活动,一共七种应予禁止和惩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出台的决定第6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四类是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来惩治的。所以一个七种,一个四种。其中,有两种行为是有交集的,一个是分裂国家,另外一个在23条中表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安法中表述是“颠覆国家政权”,含义更为广泛、更为充分。


其次,两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规定四类应予惩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外,还包括许多其他的重要内容。刚才讲到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规范。再展开一点,内容有“两个层面”,包括特区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个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刚才讲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组织法规范都在其中,也就是说,新出台的法律内容比原来基本法23条设想的内容要广泛得多。


第三,是不取代。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还有一句话在法律中也有明确,“完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层面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于23条立法。从特区层面完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尽早制定基本法23条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反对派参选人是否会因为反对香港国安法而丧失参选资格?


张晓明表示,香港讲取消参选人参选资格叫DQ,这次立法是不是为DQ打伏笔。我只能这么说,这种猜测把我们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视了。中央决定制定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着眼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国家安全、还香港安宁,为了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所以我们的站位比他们要高得多。


至于反对派参选人会不会因为反对香港国安法就丧失参选资格,张晓明指出,这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但我相信,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依据香港基本法、这部国安法和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作出具体界定。


“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制定香港国安法绝对不是把香港的反对派阵营或者泛民主派阵营作为一个‘假想敌’,不是这个意思。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已经体现了中央的政治包容,你还是可以长期存在,还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见,包括反对政府的主张。小平同志当年讲过,香港回归之后还是可以骂共产党,但是不能够把它变成行动,变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这也就是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大家都要遵守规则,都不能突破底线。从这点来说,我觉得香港的反对派阵营也应该好好地做一番反思,并且做适当的调整。”张晓明说。


北京商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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