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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公布,审核规则涉及四方面调整

董亮 马换换 北京商报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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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晚间,上交所正式发布了科创板再融资相关规则,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科创板再融资相关规则发布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对于“上交所本次发布再融资规则总体情况”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集中发布的科创板再融资相关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3项规则,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上位规则制定的,主要规定了科创板再融资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发行承销环节的业务要求。这3项规则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起,构成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完整规则体系。


此外,为进一步畅通科创板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发挥再融资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此次同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科创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简易程序2020年的适用要求。


据了解,上交所前期已就《审核规则》和《承销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征求意见及市场反馈的情况,以及本次发布规则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的问题,上交所表示,2019年11月8日,上交所就《审核规则》和《承销细则》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审核规则》和《承销细则》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符合市场预期,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同时就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相较于2019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审核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要调整:一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并上市的新品种,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二是根据《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调整证券发行的相关表述,将“公开发行”调整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将“非公开发行”调整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三是简化申请文件的披露要求;四是完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承销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要调整:一是新增发行可转债的业务安排;二是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定价安排,并规定了发行方式、申购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三是完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流程要求;四是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业务流程;五是完善证券发行中的发行方案报送和会后重大事项报告等机制,同时明确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配套融资参照适用《承销细则》等。


针对“与IPO审核相比,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程序与审核时限有何变化?”的问题,上交所表示,关于审核程序,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审核程序与科创板IPO审核基本类同,即由交易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注册。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审核时限,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采取差异化的审核程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交所审核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将提交上市委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则无需提交上市委审议。


关于审核时限,与科创板IPO审核相比,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周期进一步缩短,上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回复时间)出具审核意见;首轮审核问询发出的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时,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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